太良庄半済并預所職契状案
契約 東寺領若狭国太良庄地頭領家各
半済并預所職分《割書:各守護方|押領分》之間事
一土貢事彼半済分并預所職分春成夏成以下
年貢之内半分《割書:但代官得分并守護方恒例臨時礼物其外|地下不熟損免段銭夫役等入足除之寺納之内半分也》
五拾ケ年《割書:自 年|至 年》之間為寺家可取進事
一庄家年貢半分契約之上者只今沙汰之間公私礼物
以下入足寺家一切不可存知事
一有庄家安堵一所務以後自然公事等出来之時都
鄙一献料并段銭人夫役地下損亡其外臨時之
課役等以惣年貢《割書:契約半済之|内惣也》之内致其沙汰以彼残
年貢寺納之内両方半分宛可有割分事
一至地下所務者為寺家定置代官納年貢寺
納之時毎年可割分申更不可被成庄家綺
《割書:但毎年被下上使所務様并|可有和市見知也》事
一千万地下之公事出来之時若寺家与有合体
無等閑可被回計略更不可有見証《割書:但自本当知行分|於公事除之者也》事
一自本当知行分地頭領家方事雖為聊事
不可有異乱事
一於今度半済安堵之契約年記者限五十ヶ年
約諾申候畢仍五十ヶ年以後可為寺家一円
自専之上者此契状可返給事
右彼庄者地頭領家共以一円御寄附之地雖
不可有異乱事
一於今度半済安堵之契約年記者限五十ヶ年
約諾申候畢仍五十ヶ年以後可為寺家一円
自専之上者此契状可返給事
右彼庄者地頭領家共以一円御寄附之地雖
為異于他寺領依守護押領半済并預所職分
多年不知行之処被回公私計略可被致本複
了簡之由承間限五十ヶ年所契約申也無違背
契約之旨者自他更以不可有違変之儀《割書:但五十ヶ年|以後者寺家》
《割書:一円可|知行也》万一為以後供僧中約年之内仁契約分有難
渋者以此契状 速可被明申也(於地下有限年貢分可有直納者也) 其時曽不可及【速~也を線で囲み、於~也部分を脇に記す】
異論仍為後證地頭領家供僧令一同契約之
状如件
長禄四年《割書:庚|辰》四月十七日公文法眼浄聡《割書:判|》
領家方年預
法印権大僧都《割書:公禅|判》
地頭方
権大僧都 《割書:勝清|判》
三村庄代官《割書:河井新左衛門|重久》請文《割書:享徳弐年|七月廿五日》
三村庄代官《割書:河井新左衛門|重久》請文
請申
東寺御領近江國三村庄寺用米事
右当庄御年貢毎年肆拾伍貫文《割書:仁|》請定申上者
縦於地下《割書:仁|》旱水損天下一同之不熟損亡雖有何
様之子細無壹銭之未進可申寺納者也但
請口之内毎年八月《割書:仁|》弐拾貫文十月《割書:仁|》拾弐貫
伍百文十一月《割書:仁|》拾弐貫伍百文可申皆済者也若
件過約月雖為壹銭於有不法懈怠者不
日御代官職可有御改替其時於申入子細
者公方様被申訴訟厳密可有御罪科候
仍為後証請文之状如件
御代官河井新左衛門
享徳弐年《割書:癸|酉》七月廿五日 重久(花押)
康種申山城國上桂庄
質券文書事西華門
院令旨《割書:別訴状|文書》如此子細見
状早々可被弁申之由別当
宣所候也仍執達如件
十二月廿一日右衛門大尉章有
南泉坊大弐律師御房
東寺八幡宮領山城国上久世庄内賀茂
田事雖有其沙汰建武御寄進以来
為一円社領無他領云々将又下久世庄者
雖賀茂田以下相交加徴加地子為地頭
分寺家知行云々所詮上下庄分任
先例寺家知行不可有相違之状如件
至徳三年十月十一日 前美濃守(花押)
セ四二
太良庄領家方代官定増讃岐請文 康正二《割書:丙|子》十二 二
セ 四二
謹請申
東寺御領若狭國太良庄領家方御代官職条々
一任望申為寺恩被補御代官之上者付内外
不可存自由緩怠之儀事
一今度任上御使并公文注進之旨其外新興行
以下毎年御年貢并春成夏成秋地子等代
銭不過其時分責立之可運上事
一春成以下之御年貢運上之時必以公文合判之
送文可進納之事
一河成洪田等新開日畠以下興行之時雖為少分
不隠密申可備公平㕝
一和市事別而存公平雖為少分無私曲不存
自由之儀加賣人問答可執進之御代官一大事
只在此事哉専可存知申㕝
一於當庄下地或付寺社或付名主百姓等曽自由《割書:仁|》
不可宛行之必可申入案内事
一地下自然風水等煩出来之時者不依名主百姓等
申詞殊存公平任実正可申入㕝
一於当庄下地或付寺社或付名主百姓等曽自由
不可宛行之必可申入案内事
一地下自然風水等煩出来之時者不依名主百姓等
申詞殊存公平任実正可申入㕝
【ここまで前ページと画像重複】
一守護方礼節等入足雖為一銭忘公平不可存
私曲事
一地下検断等出来之時者不日令注進之不可自由之
儀事
一於御寺内并庄家等専穏便敢不可有強姓之
儀事
右條々雖為一事令違背者不日可被召放御
代官職也其時更不可及異儀若臨此時或付
申権門勢家之口入等事在之者速被追放
於境内別而可預御罪科也此等條々若偽申者
當寺鎮守八幡大菩薩稲荷五所大明神并
大師三宝伽藍守護神等御罸可蒙定増
身者也仍謹起請文如件
康正二年十一月廿五日 定増(花押)
新巷所執行請文
寺田巷所事付修造料所
八條以南惣巷所寺務御寄付之
間執行方知行分雖及一具御沙汰
依窮困可及牢籠之旨就歎申
以別儀為供僧中御給恩被優
免之上者且任度々請文之旨向後
弥不可背申供僧之御命候
万一背衆命候者就当田可預
御沙汰之由可有御披露衆中候哉
恐々謹言
応永七
十一月八日 厳瑜
年預律師御房
判官章頼請取状 《割書:修理方寄検非違使俸禄用途事|永和二 明年分》
請取 東寺寄検非違使俸禄事
合五百疋者
右明年分供僧方御沙汰也且□文別ニ
加五文利分所残明年四月ニ御沙汰之時可被止候
仍所請取如件
永和弐年十二月十三日 章頼(花押)
何出以少花富
来廿七日当寺御舎利
可有御奉請之由被仰
下候伝 奏奉書重而
到来候其旨諸役者
已下可被相触候恐々
謹言
二月十九日 隆賢
年預法印御房
二月十九日 隆賢
年預法印御房
謹請申東寺御領備中國新見庄領家方御代官職事
一當庄御代官職者為寺恩御補任相模寺主《割書:増秀房|》訖雖然
依為遠國以私之儀御契約重康之上者毎事不可有疎略事
一御公用事不謂国之干水風虫損毎年佰貮拾貫文無懈
怠可致其沙汰事
一御年貢事為敷銭之上者庄家収納已前《割書:半分八月中|半分十月中》必
可致其沙汰若無沙汰候者堅可有御催促事
一漆五升貮合《割書:庄升|定》紙拾束五帖任先例可致進納事
一當代官職事自其方預給之上者万一多治部方雖侘事候
以内々儀不可致契約事
一當年分佰貮拾貫文内半分者来十一月中可致其沙汰事
一當年分相残半分者来十二月廿日以前可致其沙汰事
一當年御公用内多治部方江先納候者其子細申入可減少事
但於為少分者不可及申者也
右条々堅守請文之旨敢不可有違越萬一致不法
懈怠者不日可有改易代官職其時不可及一言之子細者也
仍請文如件
妹尾太郎左衛門尉
延徳参年《割書:辛|亥》十月廿八日 重康(花押)
玉熊丸申 妙法院御奉状事
上桂庄替吉身庄御挙状間事今年
二月廿二日成尋状同八月十三日 令旨
謹下預候畢彼成尋 構表裏(無故)支申【「構表裏」に四角囲み】
御挙状之条無道至極候其故者徳治
年中依有事縁為御門徒故喜楽坊少輔
阿闍梨(法師)円竪口入件門弟成尋之母儀平氏女【「阿闍梨」は見せ消ち】
許入置彼文書於質券之処成尋構無窮
今案成永領之思致問答之間就訴申使庁
去年《割書:嘉暦|弐》五月十三日同六月六日為対馬判官
重行之奉行以庁下部雖被付下訴状於成尋之
母儀住宅渉両年于今不及請文散状無理之至
顕然候仍重訴申之処重行辞退使庁出仕之
母儀住宅渉両年于今不及請文散状無理之至
顕然候仍重訴申之処重行辞退使庁出仕之
間為御沙汰被渡下総判官秀清畢何閣
使庁御沙汰奉掠御門跡可支申本訴
御挙状哉有所存者就使庁催促尤可捧
陳状者歟併所仰上察也早任先度旨被
申成御挙状候之様可有御披露候哉
恐々謹言
八月十九日 浄顕請文
大夫阿闍梨御房
挙状云
上桂様庄替吉身庄の御挙状成尋
支申間事雑掌浄顕請文
かやうに候いそき申御さた有へく候あなかしく
八月廿二日 玉熊丸
宮内卿法印まいる
上桂庄替吉身庄御挙状間事
成尋重書状謹下預候畢此事如令
先度言上候以質券之文書成永領之思
奉掠上方候之條争可不恐憚申候哉
且対成尋之母儀平氏女自大理
以使庁下部雖被尋下候無理之
間恐後勘去今両年終以就不及
不及一言陳論閉口之上者無理之所併
仰上察候畢任先度之旨申賜御挙状
候之様可有御披露哉恐惶謹言
嘉暦三
十月三 日 浄顕
進上 大夫阿闍梨御房
吉身庄御挙状間事代官浄顕御
状かやうに候申御さたあるへく候哉
あなかしこ
十月三日 玉熊丸
宮内卿法印御房
吉身庄御挙状事 函ノ三十三
上桂庄替吉身庄御挙状間事
成尋重書状謹下預候畢此事如令
先度言上候以質券之文書成永領之思
奉掠上方候之條争可不恐憚申候哉
且対成尋之母儀平氏女自大理
以使庁下部雖被尋下候無理之
間恐後勘去今両年終以就不及
請文散状候重訴申候畢定及厳密
御沙汰候歟且其子細先度令言上候之
処如成尋重謀訴状者使庁御沙汰之次第
不及一言陳論閉口之上者無理之所併
仰上察候畢任先度之旨申賜御挙状
候之様可有御披露哉恐惶謹言
嘉暦三
十月三 日 浄顕
進上 大夫阿闍梨御房
吉身庄御挙状間事代官浄顕御
状かやうに候申御さたあるへく候哉
あなかしこ
十月三日 玉熊丸
宮内卿法印御房
吉身庄御挙状事 函ノ三十三
上桂庄内河成田弐町
《割書:廿果/分》去出□也向後可
令直納之由可令下知
夏衆等給猶名主職者
下司道覚依忠勲異他
可相伝之由先年仰含
候き無殊不忠者有
改動之儀候寺用無懈怠
可備進之由可召進下司
請文候也恐々謹言
三月廿七日 道我
季奉行御中
聖無動院上野事
公文快秀法橋請文 康暦元 六 晦日
謹請申 条々事
一 不依老若為所従儀者毎事不可致無礼不義事
一 以別心令同意諸庄園名主百姓等不可致
和讒凶害事
一 東西九条已下諸方年貢足随時和市可致
結解悉不可申秋立用事
一 御仏事用途并御絵料足毎年必可逐結解事
一 身不義併預御寛宥御免上者奉対今度
御訴訟人数一切不可有害心事
右条々雖為一事背請文之旨者不日被召放諸
職可被処重科且可蒙大師八幡稲荷明神
惣者日本国中仏神三宝御罰仍起請文之状如件
康暦元年六月晦日 公文法橋快秀(花押)
義宝法印 不動堂俸物事
先日不動堂捧物間
事何様被治定候哉
若猶及異儀候者早任
先年規式可被懸召彼供
科之由可被仰含公文等候哉
此事先年及大儀雖被
経御沙汰未無分明下知候歟
仍如此臨期相論不可然候上者
今度厳密各御沙汰候安度
当身雖其憚候為向後傍例
堅可申所存候御問答不
事行者可被申寺務候歟
又賜衆挙伺武家時儀候者
可有何事候哉忩々可有
御沙汰候哉次彼物出現候者
空返之趣同可得御意候也
恐々謹言
十一月廿四日 義宝
(切封墨引)
祐盛請文 上野庄所務職事
【付箋】
上野庄給主分田地五段里坪事
郡里廿二坪 三反佃《割書:号川原田|》同里廿三坪《割書:同字也|三段佃》
此内五段佃也分米一石三斗宛 □元年八月廿四日検注之
請申 東寺御領山城國上野庄所務條々
一 御年貢以下任今度坪合帳旨無懈怠可執進事
一 河成水損之下地随興行之実無隠密之儀令注進
子細於寺家御年貢以下可増申之更得下司并
名主百姓等語不可存不忠私曲事
一 就下地等御不審事被下御使之時得下司語不可
申子細事
一 万一煩出来之時殊廻内外秘計可致涯分沙汰事
一 万々一下司不法等令露顕之時及改補御沙汰者
偏相随寺家御命不存異儀与下司不可与力事
一 検断物出来之時任寺例以三分之二納寺庫以残
三分之一可為私得分凡非理不可□検断可申
入子細於寺家毎事撫民為本憲法可為先事
一 当佃五段分米六石五斗所被相宛所務得分也其外
更不可私用事
一 湯断足弐百文《割書:半分|定》毎年可致沙汰事
右件所務職者為寺恩所被宛下也雖為一事
敢不可令違越此等條々若偽申者可罷蒙当
寺鎮守八幡大菩薩并大師御罰者也仍請文如件
康安元年八月五日 権律師祐盛(花押)
請申 東寺御領山城國上野庄所務條々
一御年貢以下任今度坪合帳旨無解怠可執進事
一河成水損之下地随興行之実無隠密之儀令注進
子細於寺家御年貢以下可増申之更得下司并
名主百姓等語不可存不忠私曲事
一就下地等御不審事被下御使之時得下司語不可
申子細事
一万一煩出来之時殊廻内外秘計可致涯分沙汰事
一万之一下司不法等今露顕之時及□補御沙汰者
偏相随寺家御命不存異儀与下司不可与力事
一検断物出来之時任寺例以三分之二納寺庫以残
三分之一可為私得分凡非理不可□検断可申
入子佃於寺家毎事撫民為本憲?法可為先事
一當佃五段分米六合五斗所被相宛所務得分也其外
更不可私用事
一湯断足弐百文《割書:半分|定》毎年可致□汰事
右件所務職者為寺恩所被宛下也雖為一事
敢不可令違越此等條々若偽申□可罷蒙當
寺鎮守八幡大菩薩并大師御罰者也仍請文如件
康安元年八月五日 権律師 祐感花押
東寺御領和州河原城庄
請口事雖有歎申子細固拾
伍貫文分可執進候旨御衆議
之由預御折紙上者是非令
存其旨毎年五月中伍貫文
十月中拾貫文分無懈怠可有
運送候随而段銭以下臨時
国役等毎事以此請口之内不可
立用申候以此旨可然之請預
御披露候所仰者諸候恐々謹言
立用申候以此旨可然之請預
御披露候者所仰候恐々謹言
正長元年
五月九日 賢慶(花押)
公文所御房
(切封墨引)
院宣并施行案 上桂庄事
山城國上桂庄如元可管領之由可令下知寺家
給者
院宣如此仍執達如件
康永四年五月十八日 判(勧修寺大納言)
謹上 東寺長者僧正御房
上書
謹上 東寺長者僧正御房 経顕
東寺領山城國上桂庄事武家御消息如此
可令存知給之由長者前大僧正御房所給也
仍執達如件
八月廿三日 法印定超
謹上 民部卿法印御房
山城國上桂庄事如元被返付寺家之由
院宣加一見候了可存其旨候恐々謹言
貞和四
八月十一日 左兵衛督判
東寺長者僧正御房
能盛
御外題 平中納言殿御沙汰
下 留守所
任度々下知早可免
弓削嶋課役之状
如件
壱岐守藤原朝臣(花押)
正月廿 到来
伊予国弓削嶋住人等重解 申進 申文事
請賜重御庁宣被免除国衙課役子細愁状
右謹検案内就今度之解状旨所被成下之御外題
并御教書等即令触申両御目代之処道前之方
御目代憗【画像が「牙」「攵」「心」だとすると諸橋『大漢和』所収だがユニコードにさえ採用されていない文字なので、その通字だという「憗」〈「憖」の異体字〉で代用】以乍取籠件?御教書等不放施行之符一切
無承伏還阿党之趣掲焉也如前付幹弓【「弓幹 ゆがら」の書き間違いと推定】使於当嶋
被譴責不廻踵已失為方畢凡両度之費不可勝計也
逃散之基何以如之哉望請 恩裁早被成下重御
庁宣令免除国役者将知両度之御外題不空仍勒子細
以解
長寛二年十二月 日弓削嶋御庄住人等
定置 東寺諸合力法式事
右如諸合力置文者《割書:宝生院 宝光院貳|増長院 執行 上総》
雖為或両季或三季依天下大率
諸供料等一向有名無実之間
難叶懸足依之可被取行毎年
春一季《割書:祓鬮衆|不可有之》致自余之法式者
可被任毎事置文之旨万一猶於一季
懸足難渋之輩者若為寺僧者可被
擯出交衆於中居以下之族者可被
追放寺家者也仍加供僧中一味
同心之評儀所定置如件
文明元年十一月六日 祐源(花押)
頼俊(花押)
宗永(花押)
宗承(花押)
重禅(花押)
厳信(花押)
円城寺申状案
東寺申
山城国円城寺敷地并寺領近江国愛智
円城寺事
副進
一通 御寄附状案 益行僧正建立之
右圓城寺者為廣澤一流之元祖益信僧正之
聖跡御室代々御相傳之行跡異于他之地也而彼
敷地寺邊田畠及寺領近江国愛智圓城寺等
永代所彼寄附于當寺也然者早任御寄附状之
旨被成下安堵 勅裁於當寺者蕭寺風暖弥祈
万春之寳祚花夷廣状頻謳千秋之康哉
宛行
右件[ ]
春日田壱段所於宛円行房実也
無未進者永代不可有違乱候
仍為後日宛行状如件
文和四年未二月五日
南都御代官力王助[花押]
(花押)
奉寄進 田地之事
合壹段者 本所勅使田
右件田地者増進比丘尼当寺へ雖為
寄進之依有子細東寺西院燈明
料所仁奉永代寄進之処実正也
然者不可有他之妨者也仍為後日
永代寄進之状如件
妙行寺納所
文明拾年戌戊五月三日 忠舜(花押)
(花押)
奉寄進 田地之事
合壱段者 本所勅旨田
右件田地者増進比丘尼当寺へ雖為
寄進之依有子細東寺西院灯明
料所仁奉永代寄進之処実正也
然者不可有他之妨者也仍為後日
永代寄進之状如件
妙行寺納所
文明拾年《割書:戊|戌》五月三日 忠舜(花押)
(花押)
上野前司後帯代状 元徳二 九 □
㝡勝光院領遠江国村櫛庄雑掌定祐
申西郷大村櫛村去年分年貢未進由事
八月四日御教書今月七日到来謹拝見仕
候畢
抑如訴状者両度被仰下云々今度御使御教書
外全不令到来候所詮如載同状候両分者致
沙汰候相残候分忩遂結解可令究済候以
此旨可有御披露候恐惶謹言
元徳二年九月八日 地頭代豪円 請文
㝡勝光院領遠江国村櫛庄
西郷大村櫛年貢事自□□□【元徳元カ】
年至同三年三ケ年□□【分遂カ】□□
皆済請取給了但此内壱石肆
斗玖升貮合未済分在之悉可令究
済者也次今日以前請取者縦雖在之
可為反故之上随見出可返遣也
仍状如件
正慶元年九月十五日
地頭代豪円(花押)
下 留守所
件弓削嶋庄所当役夫工米
□貢□新寺造延命堂之
材木等早々令免除之由度々御
廳宣了而留守所取□廳宣
押取年貢塩之□庄民□□
訴申也□□□以兆隠任□
□返当庄沙汰人之取□塩
諸文之写又□留□免除之
廳宣為證文早々令返□□□□
□勿被訴也自今以後女□□□
勅申一切□□□□之状如件
大介髙□□□(花押)
弓削嶋庄住人等解 申進 □文事
請珠□ 恩裁量被申返為國使押取御年貢塩□貮□□子細状
右謹撿□内國使寄事□役夫工致□□亡并押取年貢
□等之□宛□□□□□申□□□又可免除之□□□
下御廳宣先□以件状□國衙之□□取□御廳宣
不□返押取之塩然則免除之□□有名□□也□
非為年貢□□之計□□□國使勤仕之例□御庄誠□
中□一之□□□□作田塩濱□□余也□田堵住人僅
廿余人以而押入之儀三ケ度□□之費幾千万□重
非被申返者更雖并年貢之由□訴申也望請□恩裁
□申返件御廳宣并年貢等者且□将来之證文且□年
貢之□□□□子細□□□
久安六年十一月廿二日弓削嶋庄住人等
平 重道
平 重友
平 重次
平 重□
□□ □□
下司 平 助道
当寺御領備中国新見庄
御代官職事雖被仰付候
依為遠国妹尾太郎左衛門尉ニ
申合則彼請文執進候此
子細可有御被露候恐々謹言
延徳参
十月廿七日 増秀(花押)
上総法橋御坊
(切封墨引) 相模寺主
上総法橋御坊 増秀
当寺境内官軍甲乙
人等濫妨停止事
綸旨如此可令存知給之旨
長者法務大僧正御房
所候也仍執達如件
十一月廿六日法印仲尊
謹上 東寺供僧等御中
□□文□申事□□
玉熊丸申就上□ニ御替吉方ニ御□可支申
御挙中可壱月廿三日今ニ《割書:別申|□事》□謹下候
う出南ニ御□□由諸□處□□と言□□□
上石河□可極申御挙□く候救作御□限
□可被□□出□傳支鑓可申所存□以此□□
定置 当寺領山城国上桂上野庄代官井溝興行之間事
右当庄之用水者自往古為名主所役之処去応永年中以来一向不
致其沙汰之間度々雖致催促終不及承引者也雖然非可棄置之間
同応永之末并永享之初同九年十年及数ケ度為寺家以大足《割書:二百余|貫文》
雖令興行之□以不事行之処去嘉吉二年同三年《割書:当代官|某》以大足《割書:三百余|貫文》令
開井溝訖就中彼庄名主等以前依度々緩怠雖令停止下地進止之望
以寛宥之儀今度任先規於諸名主方雖令相触之不能是非返答
《割書:但一人請文|在之》之條以外次第也然而嘉吉三年《割書:五月|廿一》之洪水に彼井関既破損訖
依之当年又以佰余貫文用脚令開□井畢一所興行之志忠?之上忠?也
且難尽後記者哉所詮於名主職者伝于子孫永代知行不可有相違
者也但本所御年貢并臨時御公事以下於有無沙汰者非制限若自今
以後守井水無為之刻或号買得或称子孫之相伝雖為段歩令違乱者為
本所堅可令停止之若又以権門勢家之吹挙雖取申之其咎重畳之上者敢
不可有許容之儀者也万一雖掠申 上聞為本所堅可支申之
一西田井本所米事不依田地善悪一段別陸斗宛分可致寺納□於有
損免年者被下検使可及憲法御沙汰者也
一東田井事毎事以西田井准拠可致其沙汰事
一東西如此被定置之上者有限年貢之外者寺家更不可及違乱事
一於徳大寺千代原以下之散在田地者任近年納帳可致寺納但於興行
者可増其年貢者也
一於代官職年貢御公事以下於有不仕之儀者可有改替者也□於
得分者以寺納五分一并□分可為給恩事
一毎年被下検使田地興行可検知之者也
一井水等入足事如先規可為名主役者也
右條々堅被定置之上者雖為一事不可有他妨万一自今以後有不知案内之
衆令違乱者任此事書之旨可停止之若□致非分競望者為寺家可
訴申 公方様之由以衆儀令治定訖仍為永代証文所宛行之状如件
文安弐年四月十一日 公文所法眼□□在判
法印権大僧都判
権律師判
近衛殿御領山城国梅津庄雑掌重言上
欲早以違背篇預 勅裁当庄内前河原以下田地
拾余町事
副進
一通 重 院宣案
右子細度々言上事舊畢仍雖被下 院宣於聖無
動院僧正坊上桂庄沙汰人清兼越後法師等不及
是非散状之条無所陳謝之故也所詮於前河原
以下田地拾余町者被差下官使被打渡押妨之下地至
其身者為向後傍輩欲被處違 勅之罪科仍重
言上如件
康永元年十月 日
山城国梅津庄申前河原以下
田地上野庄沙汰人清兼濫妨
事近来前開田消息《割書:副申状|具書》
如此子細見状候歟何様事哉之由
被仰下候也仍執達如件
九月廿日 権中納言隆蔭
謹上聖無動院僧正御房
山城国上桂庄 野庄号上本主平氏女代良秀謹言上
欲早被経御 奏聞任相伝道理被返付于氏女全知行當庄
領家職事
副進
一巻 次第證文等案
右上桂庄者 脩明門院御跡三十八ヶ所内也彼御領内十七箇
所為 四辻親王家御領之条弘安 院宣分明也爰 親王家十七
箇所御管領内割分当庄去正応三年十月廿五日譲給于藤原
氏女之間永仁元年八月日申賜庁御下文等多年知行之後嘉元
元年十一月十日相副次第證文等平氏女譲得之畢相続知行無相
違之處去延慶三年以来高三位重経卿依掠申 後宇多院御代
被召放之間乍含愁訴空送年序畢今奉遇 憲政之御代欲
達年来本訴矣凡 四辻親王家御管領之段者不能費卑詞
勅約何可令改動哉而限于当庄被召放之条尤以不便之次第也
然者早被経御 奏聞返賜相伝之□□領弥仰 聖断之貴仍粗
言上如件
建武元年十二月 日
箇所御管領内割分当庄去正応三年十月廿五日譲給于藤原
氏女之間永仁元年八月日申賜庁御下文等多年知行之後嘉元
元年十一月十日相副次第證文等平氏女譲得之畢相続知行無相
違之處去延慶三年以来高三位重経卿依掠申 後宇多院御代
被召放之間乍含愁訴空送年序畢今奉遇 憲政之御代欲
達年来本訴矣凡 四辻親王家御管領之段者不能費卑詞
勅約何可令改動哉而限于当庄被召放之条尤以不便之次第也
然者早被経御 奏聞返賜相伝之□□領弥仰 聖断之貴仍粗
言上如件
建武元年十二月 日
上桂庄 号上野庄 相伝系図
脩明門院 卅八箇所御領内 廿一箇所者
大覚寺殿
十七ヶ所四辻親王家 当庄十七ヶ所随一也
四辻親王家 十七ヶ所御管領之上桂庄其随一也
藤原氏女 正応三年十月廿五日譲賜之畢
平氏女 嘉元々年十一月十日譲得之畢
上桂庄号上野庄 相伝系図
脩明門院 卅八箇所御領内 廿一箇所者
大覚寺殿
十七ケ所四辻親王家 当庄十七ケ所随一也
四辻親王家 十七ケ所御管領之上桂庄其随一也
藤原氏女 正応三年十月廿五日譲賜之畢
平氏女 嘉元々年十一月十日譲得之畢
不断時?供料之事任二月廿一日御
下知供料分五貫文并□所修造
料弐貫文可有御下行之由蒙仰
候□入?候時?所修造事以此足毎年
不及大破之様可致修理候為後証
所請申如件
長禄弐年弐月廿一日 増祐(花押)
良増(花押)
宝俊(花押)
寄進田名主職三段半所当米事
合
五坪内一段 下作職未貞所当米二石内一斗二升
八幡宮燈油料百文代除之一斗五
升宝蔵兵士十二ヶ度料足除之
定米一石七斗三升也《割書:坊用升定|》
同坪内半 下作職左近次郎所当米一石内六升
八幡宮燈油料除之七升立合宝
蔵兵士六ヶ度料足除之定米八
斗六升五合也
南田二段内 一段下作職左近五郎所当米一石
五斗内一斗二升同宮御灯【燈】油料
除之一斗五升宝蔵兵士十二ヶ
度料足除之
一段下作職平四郎所当米一石
五斗内一斗二升同燈油料
除之一斗五升宝蔵兵士料
足除之
以上
請申
東寺領八條院ハ町一方所務職条々
一夏地子収納任先例六月十日同廿日両日之間責
立公文方江可送渡事
一依不請懈怠雖被召放前職於収納分者遂結解
可致其弁猶以無御■者可被押召仮屋事
一新開之田畠等興行時者無隠密致注進可備
公平事
一於地下検断物等者御奉行御留守之間可注意
申入事
一分別
(端裏書)
宝菩提院律師請文《割書:芸州国衙職事》
請申
安芸国々衙所務間事
右、彼所務職為寺恩被宛行之上者、毎年不存私曲
公平為先可致其沙汰也、且者国代官対清俊請文
正文進覧之、正員進退又不可違之、仍毎年所済
内於半分者、堅可執進之、若為国代官乍致所務有不法
懈怠者、為正員可致償沙汰、若無弁償之儀者、寺家
下行物於納所可被押取之、其時更不可申一言之子細、仍請文
如件
永和四年六月一日 清俊(花押)
セ四九【貼付紙】
太良庄代官乗珎地頭領家請文一通《割書:并質物田地目六一通|長禄四 十 十九》
太良庄領家方代官乗珎請文
謹請申
東寺御領若狹國太良庄領家方御代官職条々
一任望申為寺恩被補御代官之上者付内外不可存自
由緩怠之儀事
一任康正二年御上使并公文注進之旨其外新興行以下毎
年御年貢并春成夏成秋地子等代銭不過其時分
責立之可運上事
一春成以下之御年貢運上之時必以公文合判之送文可
進納之事
一河成供田等新開田畠以下興行之時雖為少分不隠密
申可備公平事
一和市事別而存公平雖為少分不存私曲自由之儀加
商人問答可執進之御代官之一大事只在此事哉専可
存知申事
一於当庄下地或付寺社或付名主百姓等曾自由に不可宛
行必可申入案内之事
一地下自然風水等煩出来之時者不依名主百姓等申詞
殊存公平任實正可申入事
一守護方礼節等入足雖為一銭忘公平不可存私曲事
一地下検断等出来之時者不日令注進之不可致自由之儀事
一若御年貢等依無沙汰申雖被召放御代官職至未
進分者以質物相當分可被召之仍質物事住屋并
私相傳田地《割書:目録|進之》等若未進及追多永代可被成寺家
御官領者也其時更不可申異儀也
右條々雖為一事令違者不日可被召放御代官職也
其時更不可及異儀若臨此時或付申権門勢家之
口入等事在之者速被追放於境内別而可預御罪科
也此等条々若偽申者当寺
鎮守八幡大菩薩稲荷五所大明神并大師三宝伽藍守
護神等御罰可蒙乗珎身者也仍謹請文如件
長禄四年十月十三日 納所法橋
乗珎 花押
植松庄作職 西唐橋
弐段半 七斗 道祐
同 梅小路
弐段 六斗 次郎
水田作職 十三合
壱段 三斗 五郎
同 同
壱段 三斗 同
以上六段半
長禄四
十月八日 乗珎 花押
円城寺申状案
セ四九
太良庄代官乗珎地頭領家請文一通《割書:并質物田地目三通|長禄四 十 十九》
【紙の継目に花押あり】
セ四九
太良庄領家方代官乗珎請文
謹請申
東寺御領若狭国太良庄領家方御代官職条々
一任望申為寺恩被補御代官之上者付内外不可存自
由緩怠之儀事
一任康正二年御上使并公文注進之旨其外新興行以下毎
年御年貢并春成夏成秋地子等代銭不過其自分
責立之可運上事
一春成以下之御年貢運上之時必以公文合判之送文可
進納之事
一河成供田等新開田畠以下興行之時雖為少分不隠密
申可備公平事
一和市事別而存公平雖為少分不存私曲自由之儀加
商人問答可執進之御代官之一大事只在此事哉専可
存知申事
一於当庄下地或付寺社或付名主百姓等曽自由《割書:仁》不可宛
行必可申入案内事
一地下自然風水等煩出来之時者不依名主百姓等申詞
殊存公平任実正可申入事
一守護方礼節等入足雖為一銭忌公平不可存私曲事
一地下検断等出来之時者不日令注進之不可致自由之儀事
一若御年貢等依無沙汰申雖被召放御代官職至未
進分者以質物相当分可被召之仍質物事住屋并
私相伝田地《割書:目録|進之》等若未進及巨多永代可被成寺家
【続き】
御官領者也其時更不可申異儀也
右条々雖為一事令違背者不日可被召放御代官職也
其時更不可及異儀若臨其此時或付申諸権門勢家之
口入等事在之者速被追放於境内別而可預御罪科
也此等条々若偽申者当寺
鎮守八幡大菩薩稲荷五所大明神并大師三宝伽藍守
護神等御罰可蒙乗珎身者也仍謹請文如件
納所法橋
長禄四年十月十三日 乗珎(花押)
【史料画像がコマ1と同じ】
《割書: |植松庄作職》 《割書: |西唐橋》
弐段半 七斗 道祐
《割書: |同》 《割書: |梅小路》
弐段 六斗 次郎
《割書: |水田作職 》 《割書: |十三合》
壱段 三斗 五郎
《割書: |同》 《割書: |同》
壱段 三斗 同
以上六段半
長禄四
十月八日 乗珎(花押)
水田寄進状 正平十六《割書:辛|丑》 十二 廿一
東寺雑掌進状《割書:永和三 十二 十七|》
東寺雑掌頼憲重言上
欲早被経厳密御沙汰仰両御使被成下御奉書被沙汰付
雑掌於国衙方全当寺修造要脚安芸国々務職事
副進
二通 御教書案《割書:応安元年十月七日|同二年六月十二日》
二通 御奉書案応安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一通 御奉書案応安六年閏十月廿四日
右件吏務職者為当寺修造料所重色異于他地也而諸郷保
地頭并先守護被官輩等寄事於動乱令押領之間□□
雖被成御教書送多年不事行之条歎而有余者哉随而於当守
護方者被座鎮西之間不能遵行之就中不置守護代無催促期之
条宜仰賢察者哉所詮仰両御使厳嶋下野四郎并阿曽沼下野
次郎等重被成下御奉書被沙汰付雑掌於国衙方為全修造要脚
言上如件
永和二年五月 日
東寺雑掌頼憲申安芸国々衙事申状如此為当寺
修造料所度々 勅裁分明之処近年寄綺於物忩或
守護人或国人等任雅意押領《割書:云 | 々》不可然歟当寺造営事別而
所有厳密之沙汰也且任去十三日 綸旨止方々違乱沙汰居国務
於雑掌可令執進請取使節不可有緩怠之状依仰執達如件
応安元年十月七日 武蔵守《割書:判|》
大内介殿
東寺雑掌頼憲申安芸国々衙事重申状如此先立
被仰之処無沙汰之条何様事候哉不可然且当寺修造
事□ 勅裁別而所有厳密沙汰也早停止方々違乱
沙汰居国務於雑掌可令執進請取使節不可有緩怠之
状依仰執達如件
応安二年六月十二日 武蔵守《割書:判|》
大内介入道殿
東寺雑掌頼憲申安芸国事務職事重申状
如此為当寺修造料国之処寄綺於物忩諸郷保
地頭以下于今押領之条頗招其科歟早阿曽沼下野
次郎相共莅彼所々退違乱之輩等任先例
全雑掌所務可令執進請取使節不可有緩怠之
状依仰執達如件
応安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沙弥在《割書:判|》
厳島下野四郎殿
一方御使阿曽沼下野次郎分御奉書子細同前
東寺雑掌頼憲申安芸国事務職事申状如此
子細見状可停止諸郷保地頭以下押領之旨先立被仰
両使之処不事行《割書:云 | 々》太不可然不日退方々違乱之
輩等任先例沙汰付国務於雑掌可被執進請
取之状依仰執達如件
応安六年閏十月廿四日 沙弥《割書:判 | 》
今河伊予入道殿
新見庄御公用百廿貫之内
御代官之事申合候問者
請口之内拾貫文毎年可
被進候然者相残百拾貫文
無懈怠可有御沙汰之由候也恐々
謹言
延徳三
十一月一日 増秀
増祐
妹尾太郎左衛門尉殿
(花押)
天下泰平国土安穏
御祈事 院宣
如此殊可被抽懇祈
給之由可申之旨候也
恐々謹言
正月廿三日法印□□
謹上東寺供僧御中
妹尾又代官請文
太良庄代官讃岐法師定僧請文《割書:康正二|十一 廿五》
謹請申
東寺御領若狭国太良庄地頭方御代官職条々
一任望申為寺恩被補御代官之上者付内外
不可存自由緩怠之儀事
一今度任上御使并公文注進之旨其外新興行
以下毎年御年貢并春成夏成秋地子等
代銭不過其時分貢立之可運上事
一春成以下之御年貢運上之時必以公文合判
之送文可進納之事
一河成洪田等新開田畠以下興行之時雖為少
分不隠密申可備公平事
一和市事別而存公平雖為少分無私曲不存
自由之儀加賣人問答可執進之御代官一大
事只在此事哉専可存知申事
一於當庄下地域付寺社或名主百姓等曽
自由仁不可□行之必可申入案内事
一地下自然風水等煩出来之時者不依名主百姓等
申詞殊存公平任実正可申入事
一守護方礼節等入足雖為一銭怠公平不可存私曲事
一地下検断等出来之時者不日令注進之不可有
自由之儀事
一於御寺内并庄家等専穏便敢不可有強姓
之儀事
右條々雖為一事令遠肖者不日可被□放
御代官職也其時更不可及異儀若臨此時
或付申権門勢家之口入等事在之者速被
追放於境内別而可預御罪科也此条々若
偽申者登寺鎮守八幡大井稲荷五所大
明神并大師三宝伽藍守護神等御罰可
蒙定増身者乃護起請文如件
康正二年十一月廿五日 定増花押
就大【ママ】良庄代官職事中尾
弥五郎入道捧請文之条目出候
随而於愚僧向後就彼代官職
不可有扶持助言小事也兼又
愚身弥五郎入道在所出入事
自今以後堅可令停止候之外
洛中洛外在家等夜宿之儀
不可有之候万一背此旨者別
可及御沙汰候恐々謹言
寛正二《割書:辛|巳》
七月廿四日 快寿
寳生院御坊
【重複のため略】
(花押)
上野前司後帯代状 元徳二 九 □
㝡勝光院領遠江国村櫛庄雑掌定祐
申西郷大村櫛村去年分年貢未進由事
八月四日御教書今月七日到来謹拝見仕
候畢
抑如訴状者両度被仰下云々今度御使御教書
外全不令到来候所詮如載同状候両分者致
沙汰候相残候分忩遂結解可令究済候以
此旨可有御披露候恐惶謹言
元徳二年九月八日 地頭代豪円 請文
㝡勝光院領遠江国村櫛庄
西郷大村櫛年貢事自□□□【元徳元カ】
年至同三年三ケ年□□【分遂カ】□□
皆済請取給了但此内壱石肆
斗玖升貮合未済分在之悉可令究
済者也次今日以前請取者縦雖在之
可為反故之上随見出可返遣也
仍状如件
正慶元年九月十五日
地頭代豪円(花押)
寺領水田 院宣并貫主御教書案徳治三五廿厳深法印状
石田庄余料間事自衆中承候趣
当執行真光院参申之時去年
未進四千疋余之由慥申入候了更以
為少分之由不申入候次第二度之
令旨被成下事是又我々異見
不申入候此等条々評定衆連々
真光院被申参候之時倒【到】底御存知
事候哉若尚御不審候者
可奉鑑 当寺八幡三所并高祖大師
等列祖之冥慮候仍以此等旨衆中【様】
可然之様可被御披露候哉恐々謹言
九月十日 仁然(花押)
宮内□□□□□
謹請申
東寺領山城国上桂上野庄御代管職事
右為寺恩被補御代管職之上者背寺命毎事不可
有自由緩怠之儀事
一毎年御年貢米幷地子藳糠人夫等不遇其時分
可令寺納之事
一有新開田地之時者上使申下可有御検知事
一新開田畠等興行之時雖為段歩令出現者無
隠密之儀相当御年貢等□可申執沙汰事
一就御年貢以下両人之内一人雖令無沙汰為今一人
可弁申事
一御年貢幷公事物不迷可納申惣御倉若号小
分於私在所令給納者堅可預御罪科事
一若損免事候令若主百姓等渡申之一切不可申執次事
右條々雖為一事若令違背者不日可有改替御代管職其
時不可申一言子細者也若此旨偽申者 鎮守八幡大菩薩
稲荷五社幷大師三宝伽藍護法等御罰可罷蒙
各身者也仍謹請文之状如件
康正参年《割書:丁|巳》八月四日
乗円
祐深(花押)
乗観
祐成(花押)
近衛殿御領山城国梅津庄雑掌重言上
欲早以違背篇預 勅裁当庄内前河原以下田地
拾余町事
副進
一通 重 院宣案
右子細度々言上事旧畢仍雖被下 院宣於聖無
動院僧正坊上桂庄沙汰人清兼越後法師等不及
是非散状之条無所陳謝之故也所詮於前河原
以下田地拾余町者被差下官使被打渡押妨之下地至
其身者為向後傍輩欲被処違 勅之罪科仍重
言上如件
康永元年十月 日
山城国梅津庄申前河原以下
田地上野庄沙汰人清兼濫妨
事近衛前開白消息《割書:副申状|具書》
如此子細見状候歟何様事哉之由
被仰下候也仍執達如件
九月廿日 権中納言隆蔭
謹上 聖無動院僧正御房
謹請申 東寺御領上野庄之内田地等之事
合壱所田大 《割書:在千代原之内但非千代原之類地|上野庄散在田地也》
《割書:西弥四郎作分跡也御年貢|》
壱所畠并藪等弐段余
《割書:西弥四郎并太郎九郎孫九郎屋敷|等跡御年貢段別毎年五百文宛也》
右御下地者依望申被預下之条畏存者也随而御年貢
事米銭共毎年拾月中仁無未進懈怠可納申
其外臨時課役人夫等事随被仰出無異儀可
沙汰申也万一云御年貢云諸公事難渋仕致無沙汰背
申御寺命者速可被召放彼御下地其時更不可及
一言之子細者也仍為後証請文之状如件
御百姓
寛正二年《割書:辛|巳》五月十五日 次郎四郎右衛門(花押)
玉熊丸申 妙法院御奉状事
上桂庄替吉身庄御挙状間事今年
二月廿二日成尋状同八月十三日 令旨
謹下預候畢彼成尋 構表裏無故 支申【「構表裏」に四角囲み】
御挙状之条無道至極候其故者徳治
年中依有事縁為御門徒故喜楽坊少輔
阿闍梨法師 円竪口入件門弟成尋之母儀平氏女【「阿闍梨」は見せ消ち】
許入置彼文書於質券之処成尋構無窮
今案成永領之思致問答之間就訴申使庁
去年 弐嘉暦五月十三日同六月六日為対馬判官
重行之奉行以庁下部雖被付下訴状於成尋之
母儀住宅渉両年于今不及請文散状無理之至
顕然候仍重訴申之処重行辞退使庁出仕之
母儀住宅渉両年于今不及請文散状無理之至
顕然候仍重訴申之処重行辞退使庁出仕之
間為御沙汰被渡下総判官秀清畢何閣
使庁御沙汰奉掠御門跡可支申本訴
御挙状哉有所存者就使庁催促尤可捧
陳状者歟併所仰上察也早任先度旨被
申成御挙状候之様可有御披露候哉
恐々謹言
八月十九日 浄顕請文
大夫阿闍梨御房
挙状云
上桂様庄替吉身庄の御挙状成尋
支申間事雑掌浄顕請文
かやうに候いそき申御さた有へく候あなかしく
八月廿二日 玉熊丸
宮内卿法印まいる
上桂庄替吉身庄御挙状間事
成尋重書状謹下預候畢此事如令
先度言上候以質券之文書成永領之思
奉掠上方候之條争可不恐憚申候哉
且対成尋之母儀平氏女自大理
以使庁下部雖被尋下候無理之
間恐後勘去今両年終以就不及
不及一言陳論閉口之上者無理之所併
仰上察候畢任先度之旨申賜御挙状
候之様可有御披露哉恐惶謹言
嘉暦三
十月三 日 浄顕
進上 大夫阿闍梨御房
吉身庄御挙状間事代官浄顕御
状かやうに候申御さたあるへく候哉
あなかしこ
十月三日 玉熊丸
宮内卿法印御房
吉身庄御挙状事 函ノ三十三
上桂庄替吉身庄御挙状間事
成尋重書状謹下預候畢此事如令
先度言上候以質券之文書成永領之思
奉掠上方候之條争可不恐憚申候哉
且対成尋之母儀平氏女自大理
以使庁下部雖被尋下候無理之
間恐後勘去今両年終以就不及
請文散状候重訴申候畢定及厳密
御沙汰候歟且其子細先度令言上候之
処如成尋重謀訴状者使庁御沙汰之次第
不及一言陳論閉口之上者無理之所併
仰上察候畢任先度之旨申賜御挙状
候之様可有御披露哉恐惶謹言
嘉暦三
十月三 日 浄顕
進上 大夫阿闍梨御房
吉身庄御挙状間事代官浄顕御
状かやうに候申御さたあるへく候哉
あなかしこ
十月三日 玉熊丸
宮内卿法印御房
吉身庄御挙状事 函ノ三十三
□【虫食い、字数不明】
□□□〈割書:在所□□[ ]|□□よりうちおり□少の|ひかしのいち□□り〉
右件田□□□□□□いのつ□□□□へ
ともよう〳〵あるによて代三貫五百文ニ永代□
□□□□うりわたすところしちなりたゝし
したちにいらんわつらいそ候ハヽ本せん壱はいの
さたとしてわき□【まヵ】へ□□候□□もしふさた
候ハヽミあひのかうしちをけ
院宣并施行案 上桂庄事
山城國上桂庄如元可管領之由可令下知寺家
給者
院宣如此仍執達如件
康永四年五月十八日 判(勧修寺大納言)
謹上 東寺長者僧正御房
上書
謹上 東寺長者僧正御房 経顕
東寺領山城國上桂庄事武家御消息如此
可令存知給之由長者前大僧正御房所給也
仍執達如件
八月廿三日 法印定超
謹上 民部卿法印御房
山城國上桂庄事如元被返付寺家之由
院宣加一見候了可存其旨候恐々謹言
貞和四
八月十一日 左兵衛督判
東寺長者僧正御房
請申 東寺御領周防国美和庄内兼行方
御代官職事
一為寺恩十ケ年間《割書:自癸酉歳|□□ 歳》預給之上者対寺
家存私曲不可致庄家□□□若有新儀訴
者雖為約年内不日可被召放御代官職其時
属内外不可申子細事
一御年貢毎年京着肆拾貫文内《割書:拾貫文ハ七月中可|運送之》
《割書:参拾貫文ハ十二月中可|運送之》
除運賃雑用并臨時国役庄立用等定可致沙汰
之由請切申上者不依地下損否堅弁済雖少事
不可有未進懈怠但於当年者依春成等不知行
参拾五貫文可進上若任御文書之旨有所務
実者御年貢員数加増分追可申定事
一万一就令私不□□□出来御年貢年内不皆
済者翌年二月中為請人沙汰可弁済若無沙汰者可預
譴責事
右条々雖一事有違背之儀者且於公方被訴申被処
罪科且可蒙八幡大菩薩弘法大師御罰者也仍為後
日請文状如件
沓屋帯刀左衛門尉
明徳四年七月日 成重(花押)
請人祐禅(花押)
遠州原細谷
御年貢事自
高木方到来
候者取次可申候若
無沙汰之儀候者
蒙仰候て堅可
申下候恐々謹言
寳徳四
七月十一日 久元(加賀嶋)(花押)
東寺雑掌豊前殿
御坊
加賀嶋方折紙
玉熊丸申 妙法院御奉状事
上桂庄替吉身庄御挙状間事今年
二月廿二日成尋状同八月十三日 令旨
謹下預候畢彼成尋 構表裏無故 支申【「構表裏」に四角囲み】
御挙状之条無道至極候其故者徳治
年中依有事縁為御門徒故喜楽坊少輔
阿闍梨法師 円竪口入件門弟成尋之母儀平氏女【「阿闍梨」は見せ消ち】
許入置彼文書於質券之処成尋構無窮
今案成永領之思致問答之間就訴申使庁
去年 弐嘉暦五月十三日同六月六日為対馬判官
重行之奉行以庁下部雖被付下訴状於成尋之
母儀住宅渉両年于今不及請文散状無理之至
顕然候仍重訴申之処重行辞退使庁出仕之
母儀住宅渉両年于今不及請文散状無理之至
顕然候仍重訴申之処重行辞退使庁出仕之
間為御沙汰被渡下総判官秀清畢何閣
使庁御沙汰奉掠御門跡可支申本訴
御挙状哉有所存者就使庁催促尤可捧
陳状者歟併所仰上察也早任先度旨被
申成御挙状候之様可有御披露候哉
恐々謹言
八月十九日 浄顕請文
大夫阿闍梨御房
挙状云
上桂様庄替吉身庄の御挙状成尋
支申間事雑掌浄顕請文
かやうに候いそき申御さた有へく候あなかしく
八月廿二日 玉熊丸
宮内卿法印まいる
上桂庄替吉身庄御挙状間事
成尋重書状謹下預候畢此事如令
先度言上候以質券之文書成永領之思
奉掠上方候之條争可不恐憚申候哉
且対成尋之母儀平氏女自大理
以使庁下部雖被尋下候無理之
間恐後勘去今両年終以就不及
不及一言陳論閉口之上者無理之所併
仰上察候畢任先度之旨申賜御挙状
候之様可有御披露哉恐惶謹言
嘉暦三
十月三 日 浄顕
進上 大夫阿闍梨御房
吉身庄御挙状間事代官浄顕御
状かやうに候申御さたあるへく候哉
あなかしこ
十月三日 玉熊丸
宮内卿法印御房
吉身庄御挙状事 函ノ三十三
上桂庄替吉身庄御挙状間事
成尋重書状謹下預候畢此事如令
先度言上候以質券之文書成永領之思
奉掠上方候之條争可不恐憚申候哉
且対成尋之母儀平氏女自大理
以使庁下部雖被尋下候無理之
間恐後勘去今両年終以就不及
請文散状候重訴申候畢定及厳密
御沙汰候歟且其子細先度令言上候之
処如成尋重謀訴状者使庁御沙汰之次第
不及一言陳論閉口之上者無理之所併
仰上察候畢任先度之旨申賜御挙状
候之様可有御披露哉恐惶謹言
嘉暦三
十月三 日 浄顕
進上 大夫阿闍梨御房
吉身庄御挙状間事代官浄顕御
状かやうに候申御さたあるへく候哉
あなかしこ
十月三日 玉熊丸
宮内卿法印御房
吉身庄御挙状事 函ノ三十三
玉熊丸申 妙法院御奉状事
上桂庄替吉身庄御挙状間事今年
二月廿二日成尋状同八月十三日 令旨
謹下預候畢彼成尋 構表裏(無故)【「構表裏」を四角で囲む】支申
御挙状之条無道至極候其故者徳治
年中依有事縁為御門徒故喜楽坊少輔
阿闍梨(法師)【「阿闍梨」を見せ消ち】同竪口入件門弟成尋之母儀平氏女
許入置彼文書於質券之処成尋構無窮
今案成永領之思致問答之間就訴申使庁
去年《割書:嘉暦|弐》五月十三日同六月六日為対馬判官
重行之奉行以庁下部雖被付下訴状於成尋之
母儀住宅渉両年于今不及請文散状無理之至
顕然候仍重訴申之処重行辞退使庁出仕之
母儀住宅渉両年于今不及請文散状無理之至
顕然候仍重訴申之処重行辞退使庁出仕之
間為御沙汰被渡下総判官秀清畢何図
使庁御沙汰奉掠御門跡可支申本訴
御挙状哉有所存者就使庁催促尤可捧
陳状者歟偁所仰上察也早任先度旨被
申成御挙状候之様可有御披露候哉
恐々謹言
八 月 十九 日 浄顕請文
大夫阿闍梨御房【「梨」を横線で見せ消ちか】
挙状云
上桂庄替吉身庄の御挙状成尋
支申間事雑掌浄顕請文
かやうに候いそき申御さた有へく候あなかしく
八月廿二日 玉熊丸
宮内卿法印まいる
上桂庄替吉身庄御挙状間事
成尋重書状謹下預候畢此事如令
先度言上候以質券之文書成永領之思
奉掠上方候之條争可不恐憚申候哉
且対成尋之母儀平氏女自大理
以使庁下部雖被尋下候無理之
間恐後勘去今両年終以就不及
不及一言陳論閉口之上者無理之所併
仰上察候畢任先度之旨申賜御挙状
候之様可有御披露哉恐惶謹言
嘉暦三
十月三 日 浄顕
進上 大夫阿闍梨御房
吉身庄御挙状間事代官浄顕御
状かやうに候申御さたあるへく候哉
あなかしこ
十月三日 玉熊丸
宮内卿法印御房
吉身庄御挙状事 函ノ三十
上桂庄替吉身庄御挙状間事
成尋重書状謹下預候畢此事如令
先度言上候以質券之文書成永領之思
奉掠上方候之條争可不恐憚申候哉
且対成尋之母儀平氏女自大理
以使庁下部雖被尋下候無理之
間恐後勘去今両年終以就不及
請文散状候重訴申候畢定及厳密
御沙汰候歟且其子細先度令言上候之
処如成尋重謀訴状者使庁御沙汰之次第
不及一言陳論閉口之上者無理之所併
仰上察候畢任先度之旨申賜御挙状
候之様可有御披露哉恐惶謹言
嘉暦三
十月三 日 浄顕
進上 大夫阿闍梨御房
吉身庄御挙状間事代官浄顕御
状かやうに候申御さたあるへく候哉
あなかしこ
十月三日 玉熊丸
宮内卿法印御房
吉身庄御挙状事 函ノ三十三
謹上 供僧學衆御中権僧都定誉
山城國上桂庄如元
被返付当寺由事
院宣如此可令存知給
之由長者僧正御房
可申之旨候也仍執達
如件
五月十九日権僧都定誉
謹上 供僧學衆御中
康永二年
上桂庄預所祐賢請文
請申 東寺御領山城国上桂庄預所職條々
一当職者為寺恩祐賢所拝任也御年貢以下恒例臨時御
公事殊存公平致沙汰不可有不忠奸曲之儀有限給恩之外
雖為段歩不可令犯用事
一地下煩出来之時云警固云沙汰不存等閑可廻秘計事
一於庄家不可行非法又不可懸来納事
一地下興行意之所及可致其沙汰云下地云文書随捜出無隠
密□儀可申入御寺事
一沙汰人以下有不忠不法事之時更不可令同心為庄家
可及蠹害者不日可申入寺家事
一當庄敵方頼清以下輩万一雖有相語之子細更不可
有同心事
右條々敢不可令違越之若雖為一事違反請文之
旨令現不忠奸曲者且蒙大師八幡御罰且不日可被
替所職更不可申一言子細仍請文之状如件
康永二年十二月廿七日 祐賢(花押)
一方納所随照請文
永正元《割書:甲|子》十月廿一日
按察律師御房守融
尊勝院僧正状《割書:永徳二|下三栖庄三ケ年寄進事》
大鳳寺領山城國
下三栖庄自当年《割書:壬|戌》
参ケ年為東寺西
院造営之要脚所
寄進也年紀之間
直可令知行之由
【コマ3との重複部略】
申候可被披露衆
中候也謹言
永徳貮年三月廿一日守融
按察律師御房
【コマ4との重複部略】
地度御祈事自
寺務如此被申候但御
教書取落候哉不到来候
先以此分可有御披露候
哉可得御意候恐々謹言
後六月十八日 覚寿
宝厳院まいる
【納所法橋乗珎若狭国太良庄代官職質物田地注文と同史料】
(裏花押)
東寺雑掌□□状 永和三 十二 十七
東寺雑掌頼憲重言上
欲早被経厳密御沙汰仰両御使被成下御奉書被沙汰付
雑掌於国衙方全當寺修造要脚安芸国々務職事
副進
二通 御教書案 応安元年十月七日/同二年六月十二日
二通 御奉書案 応安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一通 御奉書案 応安六年閏十月廿四日
右件吏務職者為當寺修造料所重色異于他地也而諸郷保
地頭并先守護被官輩等寄事於動乱令押領之間□□□
雖被成御教書送多年不事行之条歎而有餘者哉随而於當守
護方者被座鎮西之間不能遵行之就中不置守護代無催促期之
条宜仰賢察者哉所詮仰両御使厳嶋下野四郎并阿曽沼下野
次郎等重被成下御奉書被沙汰付雑掌於国衙方為全修造要脚
言上如件
永和二年五月 日
護方者被座鎮西之間不能遵行之就中不置守護代無催促期之
条宜仰賢察者哉所詮仰両御使厳嶋下野四郎并阿曽沼下野
次郎等重被成下御奉書被沙汰付雑掌於国衙方為全修造要脚
言上如件
永和三年五月 日
東寺雑掌頼憲申安芸国々衙事申状如此為當寺
修造料所度々 勅裁分明之処近年寄綺於物怱或
守護人或国人等任雅意押領云々不可然歟當寺造営事別而
所有厳密之沙汰也且任去十三日 綸旨止方々違乱沙汰居国務
於雑掌可令執進請取使節不可有緩怠之状依仰執達如件
応安元年十月七日 武蔵守判
大内介殿
東寺雑掌頼憲申安芸国々衙事重申状如此先度
被仰之処無沙汰之条何様事候哉不可然且當寺修造
事者 勅裁別而所有厳密沙汰也早停止方々違乱
沙汰居国務於雑掌可令執進請取使節不可有緩怠之
状依仰執達如件
応安二年六月十二日 武蔵守判
大内介入道殿
被仰之処無沙汰之条何様事候哉不可然且當寺修造
事者 勅裁別而所有厳密沙汰也早停止方々違乱
沙汰居国務於雑掌可令執進請取使節不可有緩怠之
状依仰執達如件
応安二年六月十二日 武蔵守判
大内介入道殿
東寺雑掌頼憲申安芸国吏務職事重申状
如此為當寺修造料国之処寄綺於物怱諸郷保
地頭以下于今押領之条頗招其科欤早阿曽沼下野
次郎相共莅彼所々退違乱之輩等任先例
全雑掌所務可令執進請取使節不可有緩怠之
状依仰執達如件
応安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沙弥在判
厳嶋下野四郎殿
一方御使阿曽沼下野次郎分御奉書子細同前
東寺雑掌頼憲申安芸国吏務職事申状如此
子細見状可停止諸郷保地頭以下押領之旨先立被仰
両使之処不事行云々太不可然不日退方々違乱之
輩等任先例沙汰付国務於雑掌可被執進請
地頭以下于今押領之条頗招其科歟早阿曽沼下野
次郎相共莅彼所々退違乱之輩等任先例
全雑掌所務可令執進請取使節不可有緩怠之
状被仰執達如件
応安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沙弥在判
厳嶋下野四郎殿
一方御使阿曽沼下野次郎分御奉書子細同前
東寺雑掌頼憲申安芸国吏務職事申状如此
子細見状可停止諸郷保地頭以下押領之旨先立被仰
両使之処不事行云々太不可然不日退方々違乱之
輩等任先例沙汰付国務於雑掌可被執進請
取之状依仰執達如件
応安六年閏十月廿四日 沙弥判
今河伊与入道殿
【4コマ目文書の裏】
上野庄預所職請文《割書:康正元|十一 十九》
【2コマ目文書の裏】
甚清法印請文《割書:文安四|十 七》
請定
東寺領山城国上野庄預所職事
右為寺恩被宛行上者付惣別専興隆毎
事可致忠節事
一向後譲与之時者必寺家不退常住寺僧之中
選器要可令譲与員外非分輩不可申置事
一於得分者任寺家諸給主之例従代官方可致
所納之由存知申候
右条々雖為一事令違越者付預所職可及御
沙汰者也仍為後日請文之条如件
文安四年十月七日 権大僧都甚清(花押)
上野庄預所職請文《割書:康正元|十一 十九》
当寺領上野庄預所職事
為寺家任御補任之旨寺僧之
外於員外非分輩者不可有譲与
之儀候若背此旨申者可及御
沙汰候仍請文之状如件
康正元年十一月十九日 定清(花押)
当寺領上野庄預所職事
為寺家任御補任之旨寺僧之
外於員外非分之輩者不可有
譲与之儀候若背此旨申者
可及御沙汰候仍請文之状如件
延徳三年十二月廿日 融盛(花押)
院宣并施行案 上桂庄事
山城國上桂庄如元可管領之由可令下知寺家
給者
院宣如此仍執達如件
康永四年五月十八日 判(勧修寺大納言)
謹上 東寺長者僧正御房
上書
謹上 東寺長者僧正御房 経顕
東寺領山城國上桂庄事武家御消息如此
可令存知給之由長者前大僧正御房所給也
仍執達如件
八月廿三日 法印定超
謹上 民部卿法印御房
山城國上桂庄事如元被返付寺家之由
院宣加一見候了可存其旨候恐々謹言
貞和四
八月十一日 左兵衛督判
東寺長者僧正御房
セ 七〇
尤以参雖可申上候寺家之御儀
憚存候之間以書状申上候極而以前
愚僧無正躰依致不儀候背御
衆命候之條私之短慮至緩怠
儀後悔千万候雖然送年序
候之間於前〻不儀事者為御衆儀
預御免帰寺仕候者千万可畏入
存候一向以御憐愍之儀致御許容
候之様御披露奉望存候巨細
以長国寺申上候 恐惶謹言
四月八日 杲明(花押)
謹上
年預僧都御家
院宣并施行案 上桂庄事
山城國上桂庄如元可管領之由可令下知寺家
給者
院宣如此仍執達如件
康永四年五月十八日 判(勧修寺大納言)
謹上 東寺長者僧正御房
上書
謹上 東寺長者僧正御房 経顕
東寺領山城國上桂庄事武家御消息如此
可令存知給之由長者前大僧正御房所給也
仍執達如件
八月廿三日 法印定超
謹上 民部卿法印御房
山城國上桂庄事如元被返付寺家之由
院宣加一見候了可存其旨候恐々謹言
貞和四
八月十一日 左兵衛督判
東寺長者僧正御房
近衛殿御領山城国梅津庄雑掌重言上
欲早以違背篇預 勅裁当庄内前河原以下田地
拾余町事
副進
一通 重 院宣案
右子細度々言上事旧畢仍雖被下 院宣於聖無
動院僧正坊上桂庄沙汰人清兼越後法師等不及
是非散状之条無所陳謝之故也所詮於前河原
以下田地拾余町者被差下官使被打渡押妨之下地至
其身者為向後傍輩欲被処違 勅之罪科仍重
言上如件
康永元年十月 日
山城国梅津庄申前河原以下
田地上野庄沙汰人清兼濫妨
事近衛前開白消息《割書:副申状|具書》
如此子細見状候歟何様事哉之由
被仰下候也仍執達如件
九月廿日 権中納言隆蔭
謹上 聖無動院僧正御房
大成庄御宛文喜拝領
仕候了彼公人御方酒肴
料四貫五百文寺例之由承候
則可致其沙汰之処近日旁
難事行之子細等候明春必々
可致其沙汰候更々不可有懈怠之
旨預御口入候者恐悦候恐惶
謹言
十月十六日 鶴喜久丸
(花押)
進之候
【冒頭2行は2頁目と重複】
(切封墨引)
上野庄預所職請文 《割書:康正元|十一 十九》
甚清法印請文 《割書:文安四|十 七》
請定
東寺領山城国上野庄預所職事
右為寺恩被宛行上者付惣別専興隆毎
事可致忠節事
一向後譲与之時者必寺家不退常住寺僧之中
撰器要可令譲与員外非分輩不可申置事
一於得分者任寺家諸給主之例従代官方可致
所納之由存知申候
右条々雖為一事令違越者付預所職可及御
沙汰者也仍為後日請文之状如件
文安四年十月七日 権大僧都甚清(花押)
上野庄預所職請文 《割書:康正元|十一 十九》
当寺領上野庄預所職事
為寺家任御補任之旨寺僧之
外於員外非分輩者不可有譲与
之儀候若背此旨申者可及御
沙汰候仍請文之状如件
康正元年十一月十九日 定清(花押)
当寺領上野庄預所職事
為寺家任御補任之旨寺僧之
外於員外非分之輩者不可有
譲与之儀候若背此旨申者
可及御沙汰候仍請文之状如件
延徳三年十二月廿日 融盛(花押)
拝師庄一方代官乗泉請文正文
請申
東寺御領山城国拝師庄一方所務職条々
一就望申為御寺恩被仰付所務職之上者諸事不可致
自由緩怠事
一毎年御年貢不過其時分責立可寺納申事
一河成新開田畠等興行時雖為小分不隠密申可
備公平事
一雖為御年貢少分於惣御蔵可納申於私宅者一切不
可納申為両代官各年可致所務取執事
一若不法懈怠之時雖被召放所務職於収納人者遂
結解可致其弁若無沙汰難渋之儀有之者諸名田畠
并私之住宅可取捍召其時不可一言子細申事
右条々雖為一事違背御成敗者不日可致召放
所務職其時更不可及一言異儀也然至其期任諸
権門口入事達之者速及御沙汰堅可預御罪科若
令違犯者可罷蒙当寺鎮守八幡大菩薩并大師
御罰者也仍請文之状如件
乗泉
延徳三《割書:辛|亥》年六月十一日 祐栄 花押
弓削庄
鳥羽院御
【後筆】到来十月十二日
下 留守所
件参箇 勅事 依
院宣早可奉免之状
如件
大介高階朝臣(花押)
伊予国弓削御庄百姓等解 申請 国裁事
請□彼家
賜重御廳宣被免除国衙課役子細愁状
右謹檢案内就今度之解状旨所被成下之御外題
并御教書等即令觸申両所目代之處□前之方
御目代憖以乍取籠中御教書等不放施行之符一切
無承伏還阿黨之趣掲焉也如前付□了使於當嶋
被譴責不廻踵已失為方畢凡両度之費不可勝計也
逃散之基何以如之哉望請 恩裁早被成下重御
廳宣令免除國役者将知両度之御外題不空仍勒子細
以解
長寛二年十二月 日弓削嶋御庄住人百姓しか□
セ拾四号【貼紙】
造営用脚之内参千
七百疋被借渡候来十月
中ニ可有返納候不可有
無沙汰之儀候恐々謹言
康正弐年【付箋】
六月廿五日 長紹(花押)
重怡(花押)
宝泉院法印御房
【前頁と同一。付箋をめくったもの】
セ拾四号【貼紙】
造営用脚之内参千
七百疋被借渡候来十月
中ニ可有返納候不可有
無沙汰之儀候恐々謹言
六月廿五日 長紹(花押)
重怡(花押)
宝泉院法印御房
宝泉院法印御房
(切封墨引)
山城国上桂庄《割書:号上|野庄》本主平氏女代良秀謹言上
欲早被経御 奏聞任相伝道理被返付于氏女全知行當庄
領家職事
副進
一巻 次第證文等案
右上桂庄者 脩明門院御跡三十八ヶ所内也彼御領内十七箇
所為 四辻親王家御領之条弘安 院宣分明也爰 親王家十七
箇所御管領内割分当庄去正応三年十月廿五日譲給于藤原
氏女之間永仁元年八月日申賜庁御下文等多年知行之後嘉元
元年十一月十日相副次第證文等平氏女譲得之畢相続知行無相
違之處去延慶三年以来高三位重経卿依掠申 後宇多院御代
被召放之間乍含愁訴空送年序畢今奉遇 憲政之御代欲
達年来本訴矣凡 四辻親王家御管領之段者不能費卑詞
勅約何可令改動哉而限于当庄被召放之条尤以不便之次第也
然者早被経御 奏聞返賜相伝之□□領弥仰 聖断之貴仍粗
言上如件
建武元年十二月 日
箇所御管領内割分当庄去正応三年十月廿五日譲給于藤原
氏女之間永仁元年八月日申賜庁御下文等多年知行之後嘉元
元年十一月十日相副次第證文等平氏女譲得之畢相続知行無相
違之處去延慶三年以来高三位重経卿依掠申 後宇多院御代
被召放之間乍含愁訴空送年序畢今奉遇 憲政之御代欲
達年来本訴矣凡 四辻親王家御管領之段者不能費卑詞
勅約何可令改動哉而限于当庄被召放之条尤以不便之次第也
然者早被経御 奏聞返賜相伝之□□領弥仰 聖断之貴仍粗
言上如件
建武元年十二月 日
上桂庄 号上野庄 相伝系図
脩明門院 卅八箇所御領内 廿一箇所者
大覚寺殿
十七ヶ所四辻親王家 当庄十七ヶ所随一也
四辻親王家 十七ヶ所御管領之上桂庄其随一也
藤原氏女 正応三年十月廿五日譲賜之畢
平氏女 嘉元々年十一月十日譲得之畢
上桂庄 号上野庄 相伝系図
脩明門院 卅八箇所御領内 廿一箇所者
大覚寺殿
十七ヶ所四辻親王家 当庄十七ヶ所随一也
四辻親王家 十七ヶ所御管領之上桂庄其随一也
藤原氏女 正応三年十月廿五日譲賜之畢
平氏女 嘉元々年十一月十日譲得之畢
上野庄預所職請文《割書:康正元|十一 十九》
甚清法印請文《割書:文安四|十 七》
請定
東寺領《場所:山城国上野庄預所》職事
右為寺恩被宛行上者付惣別専興隆毎
事可致忠節事
一向後譲与之時者必寺家不退常住寺僧之中
撰器要可令譲与員外非分輩不可申置事
一於得分者任寺家諸給主之例従代官方可致
所納之由存知申候
右条々雖為一事令違越者付預所職可及御
沙汰者也仍為後日請文之状如件
《日時:文安四年十月七日》 《人名:権大僧都甚清》(花押)
上野庄預所職請文《割書:康正元|十一 十九》
当寺領上野庄預所職事
為寺家任御補任之旨寺僧之
外於員外非分輩者不可有譲与
之儀候若背此旨申者可及御
沙汰候仍請文之状如件
康正元年十一月十九日 定清(花押)
当寺領上野庄預所職事
為寺家任御補任之旨寺僧之
外於員外非分之輩者不可有
譲与之儀候若背此旨申者
可及御沙汰候仍請文之状如件
延徳三年十二月廿日 融盛(花押)
柳原代官《割書:野州河内|善盛》請文《割書:延徳三|六 十七》
謹請申
東寺御領最勝光院敷地御代官職事
一任望申為寺恩被補下御代官之上者就内外不可
存自由緩怠之儀事
一於御地子者任公人検注之旨毎年《割書:六月廿日|十月廿日》可寺納
申但地下収納酒并政所屋敷地子除之定元未進
懈怠可致其沙伏【ママ】若致下地興行公平令出来者
随其分限可有加増事
一於御代官得分者寺納之内可為十分壱事
一新開畠等興行之時雖為少分不隠密申可備公平事
一於当所下地百姓等曽自由に不可宛行必可案内申事
一地下検断等出来之時者不日令注進之不可有自由之儀事
一万一依不法之儀御代官職雖被召放候於収納之地子等
者悉可寺納申候若致難渋者以私之住屋并名田等
相当分可被押召之事
右条々雖為一事令違背者不日可被召放御代官職也
其時更不可及異儀若臨此時或付申権門勢家之口入
等事在之者速被追放於寺家別而可預御罪科也
此等條々若偽申者可罷蒙当寺鎮守八幡大菩薩
稲荷五所大明神并大師三宝伽藍守護神等御罰於
其身者也仍謹請文如件
野州河内
延徳三年《割書:辛|亥》六月 日 善盛(花押)
下 留守所
如解状者先例被免除國
衙公事旨具□者可被停止
國衙所役□如件
伊豫國弓削嶋御庄下司平助道解□申進□申□事
壹岐守藤原朝臣 (花押)
請休蒙 恩裁任往古例被沙汰免除國衙公事仕
本□所役子細状
副進
□□□□案文一通三枚
右謹撿案内當御庄者最もm狭小之地也云作田塩
濱只二町余云田堵住人僅十余人因之國衙難
□□□□□□□□□□□□□□之濱□代國司
即以免除是則為國衙無損益為領家有領之故也
就中 鳥羽院御時依 院宣被ん免除院事勤事
等先畢其状明白也仍為□□文所副進也望請
恩裁早伝舊例被沙汰免除國衙公事者且知舊例
不宣且仰□理 貢仍勤在□□以解
長寛二年八月 因弓削嶋御庄下司平助道
(花押)
上野前司後帯代状 元徳二 九 □
㝡勝光院領遠江国村櫛庄雑掌定祐
申西郷大村櫛村去年分年貢未進由事
八月四日御教書今月七日到来謹拝見仕
候畢
抑如訴状者両度被仰下云々今度御使御教書
外全不令到来候所詮如載同状候両分者致
沙汰候相残候分忩遂結解可令究済候以
此旨可有御披露候恐惶謹言
元徳二年九月八日 地頭代豪円 請文
㝡勝光院領遠江国村櫛庄
西郷大村櫛年貢事自□□□【元徳元カ】
年至同三年三ケ年□□【分遂カ】□□
皆済請取給了但此内壱石肆
斗玖升貮合未済分在之悉可令究
済者也次今日以前請取者縦雖在之
可為反故之上随見出可返遣也
仍状如件
正慶元年九月十五日
地頭代豪円(花押)
セ三拾三号【貼紙】
請申
東寺御領播磨国矢野庄例名方供僧学衆御代官職事
一為寺恩代官事被仰付之上者毎事不可違背申寺命事
一御年貢銭事不云旱水風虫損毎年伍拾貫文宛《割書:弐拾伍貫文|十一月中》
《割書:弐拾壱貫六百文|十二月中》可運送申事
一公方段銭并守護反銭以下臨時之課役等於入足者一向不可申
入寺家為代官可致其沙汰事
一六月廿五日御仏事料参貫四百《割書:五十貫文|内也》御忌日以前可運上申事
一御年貢銭万一令無沙汰者不日可有改易御代官職縦雖有改替
代官於未進分者私領名田九段余之重書《割書:目六在|別紙》入申質物之上者
未進相当之程可召年貢者也其時不可及一言子細事
一庄官并名主百姓等若依有罪科之事而闕所分出来之時者申
入子細於寺家可仰御成敗事
一諸名主替目之時者安堵之補任事申入寺家可進補任料事
一河成以下田畠興行事有之者加増御公用而可寺納申事
右條々堅守此旨敢不可違越雖為一事於令違犯者不日可
被召放代官職若以権家口入有申事者且被申
公方様可及御沙汰者也就中借権門勢家之力或致未進
不法或令忽緒寺命者以公儀可及御沙汰者也仍請文状
如件
御代官
文明十五年《割書:癸|卯》六月十一日 東寿(花押)
上野庄預所職請文 十一 十九康正元
甚清法印請文 十 七文安四
請定
東寺領山城国上野庄預所職事
右為寺恩被宛行上者付惣別専興隆毎
事可致忠節事
一向後譲与之時者必寺家不退常住寺僧之中
撰器要可令譲与員外非分輩不可申置事
一於得分者任寺家諸給主之例従代官方可致
所納之由存知申候
右条々雖為一事令違越者付預所職可及御
沙汰者也仍為後日請文之状如件
文安四年十月七日 権大僧都甚清(花押)
上野庄預所職請文 十一 十九康正元
当寺領上野庄預所職事
為寺家任御補任之旨寺僧之
外於員外非分輩者不可有譲与
之儀候若背此旨申者可及御
沙汰候仍請文之状如件
康正元年十一月十九日 定清(花押)
当寺領上野庄預所職事
為寺家任御補任之旨寺僧之
外於員外非分之輩者不可有
譲与之儀候若背此旨申者
可及御沙汰候仍請文之状如件
延徳三年十二月廿日 融盛(花押)
ゆつりあたふ 畠地事
合□□《割書:□□|□東□ちのすミ》
壹反なり
右件畠ハ円行つくりなりといへとも
□賀にゆつりあたふるところしちなり
壹貫二百□文御□□
ゑい代於此地に不可有違乱煩候
仍為後日ゆつり状如件
貞治四年卯月八日 円行花押
山城国上桂庄 野庄号上本主平氏女代良秀謹言上
欲早被経御 奏聞任相伝道理被返付于氏女全知行當庄
領家職事
副進
一巻 次第證文等案
右上桂庄者 脩明門院御跡三十八ヶ所内也彼御領内十七箇
所為 四辻親王家御領之条弘安 院宣分明也爰 親王家十七
箇所御管領内割分当庄去正応三年十月廿五日譲給于藤原
氏女之間永仁元年八月日申賜庁御下文等多年知行之後嘉元
元年十一月十日相副次第證文等平氏女譲得之畢相続知行無相
違之處去延慶三年以来高三位重経卿依掠申 御宇多院御代
被召放之間乍含愁訴空送年序畢今奉遇 憲政之御代欲
達年来本訴矣凡 四辻親王家御管領之段者不能費卑詞
勅約何可令改動哉而限于当庄被召放之条尤以不便之次第也
然者早被経御 奏聞返賜相伝之□□領弥仰 聖断之貴仍粗
言上如件
建武元年十二月 日
箇所御管領内割分当庄去正応三年十月廿五日譲給于藤原
氏女之間永仁元年八月日申賜庁御下文等多年知行之後嘉元
元年十一月十日相副次第證文等平氏女譲得之畢相続知行無相
違之處去延慶三年以来高三位重経卿依掠申 御宇多院御代
被召放之間乍含愁訴空送年序畢今奉遇 憲政之御代欲
達年来本訴矣凡 四辻親王家御管領之段者不能費卑詞
勅約何可令改動哉而限于当庄被召放之条尤以不便之次第也
然者早被経御 奏聞返賜相伝之□□領弥仰 聖断之貴仍粗
言上如件
建武元年十二月 日
上桂庄 号上野庄 相伝系図
脩明門院 卅八箇所御領内 廿一箇所者
大覚寺殿
十七ヶ所四辻親王家 当庄十七ヶ所随一也
四辻親王家 十七ヶ所御管領之上桂庄其随一也
藤原氏女 正応三年十月廿五日譲賜之畢
平氏女 嘉元々年十一月十日譲得之畢
上桂庄 号上野庄 相伝系図
脩明門院 卅八箇所御領内 廿一箇所者
大覚寺殿
十七ヶ所四辻親王家 当庄十七ヶ所随一也
四辻親王家 十七ヶ所御管領之上桂庄其随一也
藤原氏女 正応三年十月廿五日譲賜之畢
平氏女 嘉元々年十一月十日譲得之畢
摂津国司初度請文案 保元々年十二月□
東寺領垂水庄可停
廃之由全不下知候可
尋庁宣候歟恐々謹言
十二月四日摂津守俊経
安芸国惣検事
安芸国惣検事雑掌申状
《割書:副奥|書》如此候子細見状候歟得御
意可有洩御披露候哉全皎
恐惶謹言
六月廿五日 沙門全皎
進上 柳原殿
快舜□□請文
謹請申
一東寺御領山城国上野庄預所職事為寺恩被
宛行之處依有不法子細雖被召放□歎申以別
儀於預所得分者被任寺家諸給主之例可召給由
蒙仰之条所畏入也所詮向後背寺命者雖何時
可被改替更不可成自専之思就中於□庄所務并
下地等事者更不可相綺事
一大和国平野庄預所職事為寺恩雖被宛行依
有不儀子細去年《割書:广永|十二》院被召放之上者或号
権門口入或称有由緒不可致競望事
一就諸寺領并寺家事或得人語或存私曲不可成
違乱煩事
一寺家召人職事依難叶寺物之返弁上表仕之
上者敢不可成其望事
一住宅事者不可自専雖為少事被成寺物犯
用之要聊之上者曽不可競望事
右条々令違越請文之旨者且蒙大師八幡御
罰且被止寺家経廻於公方為及罪科之御沙汰謹
請文状如件
応永十三年七月廿六日 法橋快舜(花押)
(花押)
最勝光院領遠江国櫛庄雑掌
定祐申本家年貢事重訴状如此
背御下知状未済云々太不可然欤所詮
不日可被究済之状依仰執達如件
康永三年十月十八日散位(花押)
高尾張守殿
飯尾大和守元行申
知行分九条田地三段
余内弐段作毛事
押而刈取之条可返渡
元行代々旨□□□
成奉書之処不能承引
剰乗観注進之趣為寺
家雖被執申□□□
【謂】之上者非沙汰限所詮
可被相尋子細在々来廿日
以前可被搦進彼乗観
若有□□者可被成
当寺領於御料所候由也仍
執達如件
永正三
十二月十三日 清房(花押)
長秀(花押)
東寺雑掌
謹請申
東寺御領若狭国太良庄地頭領家方御代官職條々
一任望申為寺恩被補御代官之上者付内外不可自由緩怠儀事
一毎年御年貢并春成夏成秋地子等代銭不過其時分責立之
可運上事
一河成新開田畠等興行之時雖為少分不隠密申可備公平事
一和市事別而存公平雖為少分無私曲加商人問答可執進之
御代官一大事只?在之哉可専存知事
一於当庄下地或付寺社或付名主百姓等曽?自由不可宛行之
必可申入案内事
一地下自然風水等煩出来之時者不依名主百姓等申詞殊存
公平任実正可申入事
一守護方礼節等入足雖為一銭忘公平不可存私曲事
一地下検断等出来之時不日令注進之不可有自由儀事
右條々雖為一事令違背者不日住宅并寺辺私相伝等
名田等可被成寺家御代官領者也其時不可申入子細矣
若偽申者当寺
鎮守八幡大菩薩稲荷五所大明神并大□三宝伽藍守護
神等御罰可蒙幸聡身者也仍謹請文如件
宝徳三年拾月十七日 幸聡(花押)
大山庄役夫工米守護役臨時課役人夫以下
反銭免除御教書等正文 七
丹波國大山庄役夫工米事
為東寺領上者可止催促之由先
度被仰了然早以此趣可被
相觸大使之状依仰執達如件
永徳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左衛門佐(花押)
山名陸奥前司殿
東寺雑掌申丹波國大山庄醍醐
并守護段銭事役夫工米以下臨
時課役被免除之条證文等分明也
不日可被停止催促之由所被仰下也
仍執達如件
應永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沙弥(花押)
細河右京大夫入道殿
セ八一【貼紙】
自今日可令始行候也
変異御祈事
重如此被仰出候殊
可令致懇志之由可被
相触寺家候也恐々謹言
十月十五日 禅?信?
セ二拾号【貼紙】
(切封墨引)
大弐法橋請文
請乞申条々事
東寺領若狭国太良庄地頭領家各半済
并預所職分
一土貢毎年半分宛五拾ケ年之間可渡給《割書:但代官得分以下|恒例臨時下行物》
《割書:課役等入足除之定|委細御契状見□》事
一一所務以後自然公事并国役等京田舎入足毎度惣
年貢之内除之以相残分半分可有割分事
一就庄家方一公事出来之時者寺家与合体由可致
無為之了簡更不可見証申事
一土貢半分預御契約之上者只今迄?□一所務公私沙汰
用途等一向自寺家不可有御沙汰事
一毎年自此方下憲法上使地下所務并和市可致検知
《割書:但於路銭并在庄下用|等者此方可下行也》事
一自本御当知行分事雖□事曽以不可綺申事
一自他契約状之外者雖為少事子細一切不可有違乱煩無理之題目事
一契約五拾ケ年之内有自然譲与事者必可申案内於寺家事
右就御不知行分可致涯分了簡也若有本□者任御契約状之旨
五拾ケ年之間寺納半分定可渡給也更以下可有相違万一兎角有御
難渋者就公私堅可歎申也若又背請文之旨異乱煩等有申事
者速可有契約お御違変也依為後証請文之状如件
長禄肆年《割書:庚|辰》六月 日 大弐法橋寿快(花押)
玉熊丸申 妙法院御奉状事
上桂庄替吉身庄御挙状間事今年
二月廿二日成尋状同八月十三日 令旨
謹下預候畢彼成尋 構表裏無故 支申【「構表裏」に四角囲み】
御挙状之条無道至極候其故者徳治
年中依有事縁為御門徒故喜楽坊少輔
阿闍梨法師 円竪口入件門弟成尋之母儀平氏女【「阿闍梨」は見せ消ち】
許入置彼文書於質券之処成尋構無窮
今案成永領之思致問答之間就訴申使庁
去年 弐嘉暦五月十三日同六月六日為対馬判官
重行之奉行以庁下部雖被付下訴状於成尋之
母儀住宅渉両年于今不及請文散状無理之至
顕然候仍重訴申之処重行辞退使庁出仕之
母儀住宅渉両年于今不及請文散状無理之至
顕然候仍重訴申之処重行辞退使庁出仕之
間為御沙汰被渡下総判官秀清畢何閣
使庁御沙汰奉掠御門跡可支申本訴
御挙状哉有所存者就使庁催促尤可捧
陳状者歟併所仰上察也早任先度旨被
申成御挙状候之様可有御披露候哉
恐々謹言
八月十九日 浄顕請文
大夫阿闍梨御房
挙状云
上桂様庄替吉身庄の御挙状成尋
支申間事雑掌浄顕請文
かやうに候いそき申御さた有へく候あなかしく
八月廿二日 玉熊丸
宮内卿法印まいる
上桂庄替吉身庄御挙状間事
成尋重書状謹下預候畢此事如令
先度言上候以質券之文書成永領之思
奉掠上方候之條争可不恐憚申候哉
且対成尋之母儀平氏女自大理
以使庁下部雖被尋下候無理之
間恐後勘去今両年終以就不及
不及一言陳論閉口之上者無理之所併
仰上察候畢任先度之旨申賜御挙状
候之様可有御披露哉恐惶謹言
嘉暦三
十月三 日 浄顕
進上 大夫阿闍梨御房
吉身庄御挙状間事代官浄顕御
状かやうに候申御さたあるへく候哉
あなかしこ
十月三日 玉熊丸
宮内卿法印御房
吉身庄御挙状事 函ノ三十三
上桂庄替吉身庄御挙状間事
成尋重書状謹下預候畢此事如令
先度言上候以質券之文書成永領之思
奉掠上方候之條争可不恐憚申候哉
且対成尋之母儀平氏女自大理
以使庁下部雖被尋下候無理之
間恐後勘去今両年終以就不及
請文散状候重訴申候畢定及厳密
御沙汰候歟且其子細先度令言上候之
処如成尋重謀訴状者使庁御沙汰之次第
不及一言陳論閉口之上者無理之所併
仰上察候畢任先度之旨申賜御挙状
候之様可有御披露哉恐惶謹言
嘉暦三
十月三 日 浄顕
進上 大夫阿闍梨御房
吉身庄御挙状間事代官浄顕御
状かやうに候申御さたあるへく候哉
あなかしこ
十月三日 玉熊丸
宮内卿法印御房
吉身庄御挙状事 函ノ三十三
東寺雑掌頼憲重言上
欲早被経厳密御沙汰仰両御使被成下御奉書被沙汰付
雑掌於国衙方全当寺修造要脚安芸国々務職事
副進
二通 御教書案《割書:応安元年十月七日|同二年六月十二日》
二通 御教書案《割書:応安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一通 御教書案《割書:応安六年閏十月廿四日|》
右件吏務職者為当寺修造料所重色異于他地也而諸郷保
地頭并先守護被官輩等寄事於動乱令押領之間□□□
雖被成御教書送多年不事行之条歎而有余者哉隋而於当守
護方者被座鎮西之間不能遵行之就中不置守護代無催促期之
条宜仰賢察者哉所詮仰両御使厳嶋下野四郎并阿曽沼下野
次郎等重被成下御奉書被沙汰付雑掌於国衙方為全修造要脚
言上如件
永和二年五月 日
東寺雑掌頼憲申安芸国々衙事申状如此為当寺
修造料所度々 勅裁分明之処近年寄綺於物忩或
守護人或国人等任雅意押領云々不可然歟当寺造営事別而
所有厳密之沙汰也且任去十三日 綸旨止方々違乱沙汰居国務
於雑掌可令執進請取使節不可有緩怠之状依仰執達如件
応安元年十月七日 武蔵守判
大内介殿
東寺雑掌頼憲申安芸国々衙事申状如此先立
被仰之処無沙汰之条何様事候哉不可然且当寺修造
事者 勅裁別而所有厳密沙汰也早停止方々違乱
沙汰居国務於雑掌可令執進請取使節不可有緩怠之
状依仰執達如件
応安二年六月十二日 武蔵守判
大内介入道殿
【六行目大内入道殿までは4コマにあり、次の行から開始】
東寺雑掌頼憲申安芸国吏務職事重申状
如此為当寺修造料国之処寄綺於物忩諸郷保
地頭以下于今押領之条頗招其科歟早阿曽沼下野
次郎相共莅彼所々退違乱之輩等任先例
全雑掌所務可令執進請取使節不可有緩怠之
状依仰執達如件
応安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沙弥在判
厳島下野四郎殿
一方御使阿曽沼下野次郎分御奉書子細同前
【東寺頼憲以降は六コマで】
【7行目までは前頁にあり】
東寺雑掌頼憲申安芸国吏務職事申状如此
子細見状可停止諸郷保地頭以下押領之旨先立被仰
両使之処不事行云々太不可然不日退方々違乱之
輩等任先例沙汰付国務於雑掌可被執進請
取之状依仰執達如件
応安六年閏十月廿四日 沙弥判
今河伊与入道殿
謹請申
東寺御領若狭国太良庄代官職間事
右彼御代官職者依有不法不儀條々之
緩怠去長禄三年被召放之上者自今
以後迄子々孫々尽未来際不可致競
望者也万一以権門勢家口入致望者
被訴申 公方様堅可預御罪科者也
且背申此旨者当寺鎮守八幡大菩薩
并稲荷五社大明神殊当庄御本尊
不動明王御罰可蒙罷浄立身者也仍
請文之状如件
中尾沙弥
寛正二年七月十七日 浄立(花押)
誉田折紙
東寺雑掌申山城
国久世上下庄上野
拝師殖松庄等段銭
以下臨時課役事
先令免除之上者
任御下知状可停止
使者入部之旨
可令存知之状如件
長禄三
四月廿三日祥栄(花押)
原七郎殿
三位公
謹上宝泉院僧都御坊 杲明
当寺鎮守八幡宮之
供僧職之事其闕
候之哉恩補候之様
可預御披露候
恐惶謹言
四月廿三日 杲明
謹上
宝泉院僧都御坊
謹上
宝泉院僧都御坊
東寺雑掌頼憲謹言上
欲早被経御 奏聞成 綸旨於武家停止
小早河備後入道平山秋山《割書:不知|実名》以下輩等押領
急速被沙汰付国衙於雑掌全所務当寺領安芸
国々務職事
副進
一通 綸旨案 元徳三年七月六日
一通 院宣案 貞和四年四月廿三日
一通 武家 院宣案 四月廿八日
二通 御教書等案 貞和四年五月十二日
右件吏務職者為当寺修造料所重色異于他
地也而小早河備後入道平山秋山以下之輩等寄
事於動乱近年令押領之条希代所行也為□混
不可不誠所詮被成下 綸旨於武家停止彼輩
等押領急速被沙汰付国衙於雑掌全修造要脚
弥為奉祈 聖運長久御願粗言上如件
応安元年九月 日
(花押)
セ一九【貼紙】
東寺雑掌進状《割書:永和三 十二 十七》
東寺雑掌頼憲重言上
欲早被経厳密御沙汰仰両【御カ】使被成下御奉書被沙汰付
雑掌於国衙方全当寺修造要脚安芸国々務職事
副進
二通 御教書案《割書:応安元年十月七日|同二年六月十二日》
二通 御奉書案《割書:応安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一通 御奉書案《割書:応安六年閏十月廿四日》
右件事務職者為当寺修造料所重色異于他地也而諸郷保
地頭并先守護被官輩等寄事於動乱令押領之間□□□
雖被成御教書送多年不事行之条歎而有余者哉、随而於当守
護方者被座鎮西之間不能遵行之、就中不置守護代無催促期也
条宜仰賢察者哉、所詮仰両御使厳嶋下野四郎并阿曽治・下野
次郎等重被成下御奉書被沙汰付雑掌国衙方為全修造要脚
言上如件
永和二年五月 日
東寺雑掌頼憲申安芸国々衙事、申状如此、為当寺
修造料所度々勅裁分明之処、近年寄綺於物忩、或
守護人或国人等、任雅意押領《割書:云|々》、不可然歟、当寺造営事別而
所有厳密之沙汰也、且任去十三日 綸旨止方々違乱沙汰居国務
於雑掌可令執進請取使節不可有緩怠之状、依仰執進如件
応安元年十月七日 武蔵守《割書:判|》
大内介殿
東寺雑掌頼憲申安芸国々衙事、重申状如此、先立
被仰之処無沙汰之状何様事候哉、不可然、且当寺修造
事《割書:云|々》、勅裁別而所有厳密沙汰也、早停止方々違乱
沙汰居国務於雑掌可令執進請取使節不可有緩怠之
状、依仰執進如件
応安二年六月十二日 武蔵守《割書:判|》
大内介入道殿
東寺雑掌頼憲申安芸国事務職事、重申状
如此、為当寺修造料国之処、寄綺於物忩、諸郷保
地頭以下于今押領之条、頗招其科歟、早阿曽治下野
次郎相共莅彼所々退違乱之輩等任先例
全雑掌所務可令執進請取使節不可有緩怠之
状依仰執達如件
応安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沙弥〈割書:判|〉
厳嶋下野四郎殿
一方御使阿曽治下野次郎分御奉書子細同前
東寺雑掌頼憲申安芸国事務職事、申状如此、
子細見状、可停止諸郷保地頭以下押領之旨先立被下
両使之処、不事行《割書:云|々》、太不可然、不日退方々違乱之
輩等任先例沙汰付国務於雑掌可被執進請
取之状、依仰執達如件
応安六年閏十月廿四日 沙弥《割書:判|》
今河津守入道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