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良庄半済并預所職契状案  契約 東寺領若狭国太良庄地頭領家各     半済并預所職分《割書:各守護方|押領分》之間事 一土貢事彼半済分并預所職分春成夏成以下  年貢之内半分《割書:但代官得分并守護方恒例臨時礼物其外|地下不熟損免段銭夫役等入足除之寺納之内半分也》  五拾ケ年《割書:自 年|至 年》之間為寺家可取進事 一庄家年貢半分契約之上者只今沙汰之間公私礼物  以下入足寺家一切不可存知事 一有庄家安堵一所務以後自然公事等出来之時都  鄙一献料并段銭人夫役地下損亡其外臨時之  課役等以惣年貢《割書:契約半済之|内惣也》之内致其沙汰以彼残  年貢寺納之内両方半分宛可有割分事 一至地下所務者為寺家定置代官納年貢寺  納之時毎年可割分申更不可被成庄家綺  《割書:但毎年被下上使所務様并|可有和市見知也》事 一千万地下之公事出来之時若寺家与有合体  無等閑可被回計略更不可有見証《割書:但自本当知行分|於公事除之者也》事 一自本当知行分地頭領家方事雖為聊事  不可有異乱事 一於今度半済安堵之契約年記者限五十ヶ年  約諾申候畢仍五十ヶ年以後可為寺家一円  自専之上者此契状可返給事 右彼庄者地頭領家共以一円御寄附之地雖  不可有異乱事 一於今度半済安堵之契約年記者限五十ヶ年  約諾申候畢仍五十ヶ年以後可為寺家一円  自専之上者此契状可返給事 右彼庄者地頭領家共以一円御寄附之地雖 為異于他寺領依守護押領半済并預所職分 多年不知行之処被回公私計略可被致本複 了簡之由承間限五十ヶ年所契約申也無違背 契約之旨者自他更以不可有違変之儀《割書:但五十ヶ年|以後者寺家》 《割書:一円可|知行也》万一為以後供僧中約年之内仁契約分有難 渋者以此契状 速可被明申也(於地下有限年貢分可有直納者也) 其時曽不可及【速~也を線で囲み、於~也部分を脇に記す】 異論仍為後證地頭領家供僧令一同契約之 状如件    長禄四年《割書:庚|辰》四月十七日公文法眼浄聡《割書:判|》            領家方年預              法印権大僧都《割書:公禅|判》            地頭方              権大僧都 《割書:勝清|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