セ四二 太良庄領家方代官定増讃岐請文 康正二《割書:丙|子》十二 二 セ 四二  謹請申    東寺御領若狭國太良庄領家方御代官職条々 一任望申為寺恩被補御代官之上者付内外  不可存自由緩怠之儀事 一今度任上御使并公文注進之旨其外新興行  以下毎年御年貢并春成夏成秋地子等代  銭不過其時分責立之可運上事 一春成以下之御年貢運上之時必以公文合判之  送文可進納之事 一河成洪田等新開日畠以下興行之時雖為少分  不隠密申可備公平㕝 一和市事別而存公平雖為少分無私曲不存  自由之儀加賣人問答可執進之御代官一大事  只在此事哉専可存知申㕝 一於當庄下地或付寺社或付名主百姓等曽自由《割書:仁|》  不可宛行之必可申入案内事 一地下自然風水等煩出来之時者不依名主百姓等  申詞殊存公平任実正可申入㕝 一於当庄下地或付寺社或付名主百姓等曽自由  不可宛行之必可申入案内事 一地下自然風水等煩出来之時者不依名主百姓等  申詞殊存公平任実正可申入㕝          【ここまで前ページと画像重複】 一守護方礼節等入足雖為一銭忘公平不可存  私曲事 一地下検断等出来之時者不日令注進之不可自由之  儀事 一於御寺内并庄家等専穏便敢不可有強姓之  儀事 右條々雖為一事令違背者不日可被召放御 代官職也其時更不可及異儀若臨此時或付 申権門勢家之口入等事在之者速被追放 於境内別而可預御罪科也此等條々若偽申者 當寺鎮守八幡大菩薩稲荷五所大明神并 大師三宝伽藍守護神等御罸可蒙定増 身者也仍謹起請文如件    康正二年十一月廿五日    定増(花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