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申   東寺御領山城国植松庄一方所務職條々 一必依不付雑掌職就別望申被仰付所務職之上  者不可存自由緩怠事 一毎年御年貢不過其時分責立可寺納申事 一河成新開田畠等興行雖為少分不隠密申可  備公平事 一為両御代官各年可致所務頭執事 一雖為御年貢少分於惣御倉可納申於私宅者一向不  可納申事 一若不法懈怠之時雖被召放所職於収納分者遂結解  就住屋并所帯名田等相当分可被押召其時又不可  及一言子細事 右條々雖為一事令違背御成敗者不日可被召放所務職其 時更不可及一言之異儀也然ハ至其期付諸権門口入事在之者 速及御沙汰堅可預御罪科若令違犯者可罷蒙当寺鎮守 八幡大菩薩并大師御罰者也仍請文状如件               備後法橋   明応二年十二月六日      聡秀(花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