セ四九【貼付紙】 太良庄代官乗珎地頭領家請文一通《割書:并質物田地目六一通|長禄四 十 十九》 太良庄領家方代官乗珎請文  謹請申   東寺御領若狹國太良庄領家方御代官職条々 一任望申為寺恩被補御代官之上者付内外不可存自  由緩怠之儀事 一任康正二年御上使并公文注進之旨其外新興行以下毎  年御年貢并春成夏成秋地子等代銭不過其時分  責立之可運上事 一春成以下之御年貢運上之時必以公文合判之送文可  進納之事 一河成供田等新開田畠以下興行之時雖為少分不隠密  申可備公平事 一和市事別而存公平雖為少分不存私曲自由之儀加  商人問答可執進之御代官之一大事只在此事哉専可  存知申事 一於当庄下地或付寺社或付名主百姓等曾自由に不可宛  行必可申入案内之事 一地下自然風水等煩出来之時者不依名主百姓等申詞  殊存公平任實正可申入事 一守護方礼節等入足雖為一銭忘公平不可存私曲事 一地下検断等出来之時者不日令注進之不可致自由之儀事 一若御年貢等依無沙汰申雖被召放御代官職至未  進分者以質物相當分可被召之仍質物事住屋并  私相傳田地《割書:目録|進之》等若未進及追多永代可被成寺家  御官領者也其時更不可申異儀也 右條々雖為一事令違者不日可被召放御代官職也 其時更不可及異儀若臨此時或付申権門勢家之 口入等事在之者速被追放於境内別而可預御罪科 也此等条々若偽申者当寺 鎮守八幡大菩薩稲荷五所大明神并大師三宝伽藍守 護神等御罰可蒙乗珎身者也仍謹請文如件   長禄四年十月十三日    納所法橋                   乗珎 花押 植松庄作職  西唐橋  弐段半  七斗 道祐 同      梅小路  弐段   六斗 次郎 水田作職 十三合  壱段   三斗 五郎 同   同  壱段   三斗 同   以上六段半  長禄四    十月八日 乗珎 花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