セ四九 太良庄代官乗珎地頭領家請文一通《割書:并質物田地目三通|長禄四 十 十九》 【紙の継目に花押あり】             セ四九 太良庄領家方代官乗珎請文  謹請申   東寺御領若狭国太良庄領家方御代官職条々 一任望申為寺恩被補御代官之上者付内外不可存自  由緩怠之儀事 一任康正二年御上使并公文注進之旨其外新興行以下毎  年御年貢并春成夏成秋地子等代銭不過其自分  責立之可運上事 一春成以下之御年貢運上之時必以公文合判之送文可  進納之事 一河成供田等新開田畠以下興行之時雖為少分不隠密  申可備公平事 一和市事別而存公平雖為少分不存私曲自由之儀加  商人問答可執進之御代官之一大事只在此事哉専可  存知申事 一於当庄下地或付寺社或付名主百姓等曽自由《割書:仁》不可宛  行必可申入案内事 一地下自然風水等煩出来之時者不依名主百姓等申詞  殊存公平任実正可申入事 一守護方礼節等入足雖為一銭忌公平不可存私曲事 一地下検断等出来之時者不日令注進之不可致自由之儀事 一若御年貢等依無沙汰申雖被召放御代官職至未  進分者以質物相当分可被召之仍質物事住屋并  私相伝田地《割書:目録|進之》等若未進及巨多永代可被成寺家 【続き】  御官領者也其時更不可申異儀也 右条々雖為一事令違背者不日可被召放御代官職也 其時更不可及異儀若臨其此時或付申諸権門勢家之 口入等事在之者速被追放於境内別而可預御罪科 也此等条々若偽申者当寺 鎮守八幡大菩薩稲荷五所大明神并大師三宝伽藍守 護神等御罰可蒙乗珎身者也仍謹請文如件               納所法橋   長禄四年十月十三日     乗珎(花押) 【史料画像がコマ1と同じ】 《割書: |植松庄作職》    《割書: |西唐橋》  弐段半 七斗 道祐 《割書: |同》      《割書: |梅小路》  弐段  六斗 次郎 《割書: |水田作職 》  《割書: |十三合》  壱段  三斗 五郎 《割書: |同》    《割書: |同》  壱段  三斗 同   以上六段半  長禄四    十月八日 乗珎(花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