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良庄代官讃岐法師定僧請文《割書:康正二|十一 廿五》  謹請申   東寺御領若狭国太良庄地頭方御代官職条々 一任望申為寺恩被補御代官之上者付内外  不可存自由緩怠之儀事 一今度任上御使并公文注進之旨其外新興行  以下毎年御年貢并春成夏成秋地子等  代銭不過其時分貢立之可運上事 一春成以下之御年貢運上之時必以公文合判  之送文可進納之事 一河成洪田等新開田畠以下興行之時雖為少  分不隠密申可備公平事 一和市事別而存公平雖為少分無私曲不存  自由之儀加賣人問答可執進之御代官一大  事只在此事哉専可存知申事 一於當庄下地域付寺社或名主百姓等曽 自由仁不可□行之必可申入案内事 一地下自然風水等煩出来之時者不依名主百姓等 申詞殊存公平任実正可申入事 一守護方礼節等入足雖為一銭怠公平不可存私曲事 一地下検断等出来之時者不日令注進之不可有 自由之儀事 一於御寺内并庄家等専穏便敢不可有強姓 之儀事 右條々雖為一事令遠肖者不日可被□放 御代官職也其時更不可及異儀若臨此時 或付申権門勢家之口入等事在之者速被 追放於境内別而可預御罪科也此条々若 偽申者登寺鎮守八幡大井稲荷五所大 明神并大師三宝伽藍守護神等御罰可 蒙定増身者乃護起請文如件 康正二年十一月廿五日 定増花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