ヤ一五七 女御田代官職上総法橋増祐請文 ヤ一五七   請申  東寺御領山城国東西九条一方所務職条事 一就堅申為御寺恩被仰付之上者諸事不可存  自由緩怠事 一毎年御年貢公事銭等不過其時分責立可  寺納申事 一河成新開田畠等興行時雖為小分不隠密申  可備公平事 一雖為御年貢小事於惣蔵可納申於私之  任宅不可納申事 一為両御代官隔年可致所務之頭執事 一若不法懈怠之時雖被召放代官職於収納分者  遂結解可寺納申万一元沙汰仕者諸給以下并  所帯之名田畠住屋可被押召其時不可一言子細  申事 右条々雖為一事令違背御成敗者不日可被召放代官職 其時更不可異儀申然而至其期付諸権門口入申事 有之者速及御沙汰可須御罪科若猶令違犯者可罷蒙 鎮守八幡大菩薩并大師三宝御罰者也仍請文之状如件   明応元年八月十九 日    《割書:上総法橋》増祐(花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