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原代官《割書:野州河内|善盛》請文《割書:延徳三|六 十七》  謹請申    東寺御領最勝光院敷地御代官職事 一任望申為寺恩被補下御代官之上者就内外不可  存自由緩怠之儀事 一於御地子者任公人検注之旨毎年《割書:六月廿日|十月廿日》可寺納  申但地下収納酒并政所屋敷地子除之定元未進  懈怠可致其沙伏【ママ】若致下地興行公平令出来者  随其分限可有加増事 一於御代官得分者寺納之内可為十分壱事 一新開畠等興行之時雖為少分不隠密申可備公平事 一於当所下地百姓等曽自由に不可宛行必可案内申事 一地下検断等出来之時者不日令注進之不可有自由之儀事 一万一依不法之儀御代官職雖被召放候於収納之地子等  者悉可寺納申候若致難渋者以私之住屋并名田等  相当分可被押召之事 右条々雖為一事令違背者不日可被召放御代官職也 其時更不可及異儀若臨此時或付申権門勢家之口入 等事在之者速被追放於寺家別而可預御罪科也 此等條々若偽申者可罷蒙当寺鎮守八幡大菩薩 稲荷五所大明神并大師三宝伽藍守護神等御罰於 其身者也仍謹請文如件                     野州河内   延徳三年《割書:辛|亥》六月   日   善盛(花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