セ三拾三号【貼紙】  請申    東寺御領播磨国矢野庄例名方供僧学衆御代官職事 一為寺恩代官事被仰付之上者毎事不可違背申寺命事 一御年貢銭事不云旱水風虫損毎年伍拾貫文宛《割書:弐拾伍貫文|十一月中》  《割書:弐拾壱貫六百文|十二月中》可運送申事 一公方段銭并守護反銭以下臨時之課役等於入足者一向不可申  入寺家為代官可致其沙汰事 一六月廿五日御仏事料参貫四百《割書:五十貫文|内也》御忌日以前可運上申事 一御年貢銭万一令無沙汰者不日可有改易御代官職縦雖有改替  代官於未進分者私領名田九段余之重書《割書:目六在|別紙》入申質物之上者  未進相当之程可召年貢者也其時不可及一言子細事 一庄官并名主百姓等若依有罪科之事而闕所分出来之時者申  入子細於寺家可仰御成敗事 一諸名主替目之時者安堵之補任事申入寺家可進補任料事 一河成以下田畠興行事有之者加増御公用而可寺納申事  右條々堅守此旨敢不可違越雖為一事於令違犯者不日可  被召放代官職若以権家口入有申事者且被申  公方様可及御沙汰者也就中借権門勢家之力或致未進  不法或令忽緒寺命者以公儀可及御沙汰者也仍請文状  如件                   御代官    文明十五年《割書:癸|卯》六月十一日      東寿(花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