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請申  東寺御領若狭国太良庄代官職間事 右彼御代官職者依有不法不儀條々之 緩怠去長禄三年被召放之上者自今 以後迄子々孫々尽未来際不可致競 望者也万一以権門勢家口入致望者 被訴申 公方様堅可預御罪科者也 且背申此旨者当寺鎮守八幡大菩薩 并稲荷五社大明神殊当庄御本尊 不動明王御罰可蒙罷浄立身者也仍 請文之状如件          中尾沙弥  寛正二年七月十七日  浄立(花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