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寺雑掌進状《割書:永和三 十二 十七》  東寺雑掌頼憲重言上   欲早被経厳密御沙汰仰両【御カ】使被成下御奉書被沙汰付   雑掌於国衙方全当寺修造要脚安芸国々務職事 副進  二通 御教書案《割書:応安元年十月七日|同二年六月十二日》  二通 御奉書案《割書:応安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一通 御奉書案《割書:応安六年閏十月廿四日》 右件事務職者為当寺修造料所重色異于他地也而諸郷保 地頭并先守護被官輩等寄事於動乱令押領之間□□□ 雖被成御教書送多年不事行之条歎而有余者哉、随而於当守 護方者被座鎮西之間不能遵行之、就中不置守護代無催促期也 条宜仰賢察者哉、所詮仰両御使厳嶋下野四郎并阿曽治・下野 次郎等重被成下御奉書被沙汰付雑掌国衙方為全修造要脚 言上如件     永和二年五月 日 東寺雑掌頼憲申安芸国々衙事、申状如此、為当寺 修造料所度々勅裁分明之処、近年寄綺於物忩、或 守護人或国人等、任雅意押領《割書:云|々》、不可然歟、当寺造営事別而 所有厳密之沙汰也、且任去十三日  綸旨止方々違乱沙汰居国務 於雑掌可令執進請取使節不可有緩怠之状、依仰執進如件   応安元年十月七日           武蔵守《割書:判|》 大内介殿 東寺雑掌頼憲申安芸国々衙事、重申状如此、先立 被仰之処無沙汰之状何様事候哉、不可然、且当寺修造 事《割書:云|々》、勅裁別而所有厳密沙汰也、早停止方々違乱 沙汰居国務於雑掌可令執進請取使節不可有緩怠之 状、依仰執進如件   応安二年六月十二日         武蔵守《割書:判|》 大内介入道殿 東寺雑掌頼憲申安芸国事務職事、重申状 如此、為当寺修造料国之処、寄綺於物忩、諸郷保 地頭以下于今押領之条、頗招其科歟、早阿曽治下野 次郎相共莅彼所々退違乱之輩等任先例 全雑掌所務可令執進請取使節不可有緩怠之 状依仰執達如件   応安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沙弥〈割書:判|〉  厳嶋下野四郎殿  一方御使阿曽治下野次郎分御奉書子細同前 東寺雑掌頼憲申安芸国事務職事、申状如此、 子細見状、可停止諸郷保地頭以下押領之旨先立被下 両使之処、不事行《割書:云|々》、太不可然、不日退方々違乱之 輩等任先例沙汰付国務於雑掌可被執進請 取之状、依仰執達如件   応安六年閏十月廿四日        沙弥《割書:判|》  今河津守入道殿